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机制的意见

颁布单位: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机制的意见(宁政〔2012〕146号)

自觉接受监督是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为有效发挥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和审计监察专门监督的作用,推动勤政、高效、廉洁、服务政府建设,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根据法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西宁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性

1.自觉接受监督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做到与市委工作合拍,通过深化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监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接受监督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各级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尤其是“一把手”要树立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的意识和理念,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西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自觉接受监督是各级人民政府正确行使行政权的重要保障。加强接受监督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优化西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现实需要。自觉向上级政府及市人大、政协、媒体和群众通报工作,主动自觉接受监督,有利于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勤政廉洁,依法公正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有利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不断增强政府执行力,为实现西宁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3.自觉接受监督是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加强改进工作,提升政府公信的有效途径。政府公信力是国家的执政之基。监督是指导,监督是支持,监督是帮助,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都不能游离于监督之外,要自觉将监督的理念由要我接受监督转变为我要接受监督,从而主动将行政活动置于广泛公开的监督之下,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各项工作,少走弯路、少犯错误,保护干部安全,提升工作水平,有效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信任,进一步树立政府勤政、高效、廉洁、服务的良好形象。

二、自觉接受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4.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党的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政治路线,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政治立场的行为规则,是党最重要的纪律,是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各级政府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确保政令畅通;切实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切实执行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严格执行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报告、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纪律监督与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的合力。

5.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人大监督作为最高层次的监督,是法律的监督,是人民的监督。各级政府要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每年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相关工作情况,听取人大常委会意见,自觉接受监督。政府及组成部门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项报告;对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事前要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对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凡人大常委会审议、调研、视察涉及与政府工作有关的事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都要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并依法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要将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作为检验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标准。凡是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大局的重大决议和决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切实抓好任务分解,加强督促和检查,及时报告执行情况,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落实。

6.主动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与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沟通协商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以及开展联合调研、视察等多种形式,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切实保障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的权利。各级政府要建立重要情况通报制度。政府每年一般不少于2次在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各部门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政协组织和委员通报,具体通报方式及办法由部门同政协商定,保障政协组织和委员的监督知情权。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界别的对口联系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2次对口联系活动,畅通交流渠道,加强工作联系。政府部门做出重大工作决策和部署、召开重要会议时应邀请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人员参加,并视情况邀请本单位、本系统政协委员及特约监督员列席。政协在开展相关监督活动时,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积极参加,加强交流,听取意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政协提交的监督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和反馈,并将领导批示、落实措施、取得成果等及时向政协书面通报反馈。

7.加强政府层级监督。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凡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维护法制统一,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加强市、区(县)政府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作用。要加大政务督查力度,健全督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不断增强政府执行力。

8.加强司法、审计和监察专门监督。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政府工作人员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法有禁止不可为,法有要求要遵守。审计部门要围绕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政府投资管理、各类专项资金和财政资金分配使用、重点建设项目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审计监督,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高监督实效。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审计决定,认真整改到位。监察部门要研究建立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错的机制,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消极懈怠、失职渎职等行为,确保清正廉洁,提高行政效能。

9.有效推进人民政府特邀监察员工作。通过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特邀监察员等形式,充分发挥其监督政府的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

要运用多种形式,提供更多机会和条件,让群众广泛行使监督权。对于政府及各部门的重大决策、措施和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都要通过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群众意见。

同时,要切实落实义务监督员聘任制度,将义务监督员聘任层面向普通群众倾斜,进一步规范完善聘任条件、程序、监督内容和方式,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义务监督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10.广泛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为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客观了解和监督人民政府工作提供平台,要运用政府新闻发布、民主评议会等多种形式,广开言路,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切实加强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所提意见、建议的分析研究,及时办理反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关切。各地区、各部门应该正确对待媒体监督,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建立公众评议机制。继续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党风廉政建设万人评、效能建设满意度万人评等活动,进一步拓宽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要抓住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服务的政策和承诺是否兑现、机关作风和办事效率是否改变和提高、依法行政是否落到实处等重点问题,建立公众评议机制,研究设立群众满意度评价体系,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形式,由群众对行政机关权力运行情况作出满意度评价,并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三、全面提升监督意见建议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12.办理原则。监督意见建议应坚持归口办理、分工负责、实事求是、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对意见、建议、提案提出的能解决且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制订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在答复时要说明情况和原因。对答复中已经作出承诺解决但当年不能解决的,或者列入计划解决的,要跟踪办理,直至落实。

13.意见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行法定职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呼声。办理好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政府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的一条重要渠道。要切实加强对意见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把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作为年度重要工作来安排和部署,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对重点建议要亲自过问、亲自布置,及时、认真、高效地抓好落实,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确保建议办结率、满意率分别达到100%和95%以上,真正做到言之有信、取信于民。市人代会期间提交的意见建议、市政协全会期间提交的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接收后交办各主办、协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做好意见建议、提案的办理答复和落实工作。承办单位收到意见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或者需要调整协办单位的意见建议、提案,应在十日内向交办部门提出调整意见,不得自行送交其他单位或者积压。承办单位在收到意见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或答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可以延长办理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不能如期办复的,应在期限内书面向代表或提案人作出说明,同时函告建议、提案交办部门。属一个单位办理的或几个单位分别办理的,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属主办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综合协办单位意见后答复。协办单位应主动与主办单位协商,及时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行文答复。

14.新闻媒体批评性报道的办理要求。对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迅速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对于批评性报道与事实有出入的,要及时向媒体说明情况,采取妥善方法,及时消除影响;对于批评性报道与事实相符合的,一方面要及时与新闻媒体取得联系,表明接受媒体监督和限期整改的态度,另一方面要立即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并组织专门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整改和纠正。同时,要将查纠结果及时反馈新闻媒体,以便搞好正面宣传,挽回不良影响。对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媒体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督查处立案督查,责成相关部门限期整改,解决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向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反馈。

四、自觉接受监督,做好政府各项工作

15.坚持政务公开,努力建设阳光政府。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和公布本级政府政务公开的详细目录,市直部门要编制和公布本系统政务公开的详细目录,明确政务公开的项目、形式、程序、时限和监督检查办法。社会公用事业单位要以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为重点,及时将服务内容、工作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服务承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责任追究等办法向社会公开。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投诉处置、结果反馈、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16.坚持执政为民,努力建设效能政府。执政为民是党和政府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加快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拓宽思路、创新机制、选优方法,善谋为民之实,多办利民之事。

17.坚持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政府部门维护社会公正、管理社会的基本职责,是政府接受监督的重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认真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18.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建设服务政府。在继续搞好经济发展和市场监管的同时,各级政府要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积极、主动、规范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拓宽与群众沟通的渠道,倾听民意、集中民智,使政府办理事项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受到人民的拥护;继续做好关注民生、关爱困难群体工作,努力解决好困难群众最忧、最难、最急、最盼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努力提高公务员素质,提高政府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能力。

19.坚持廉洁从政,努力建设廉洁政府。各级政府要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定期公布“三公”经费,接受监督。

五、切实加强对接受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20.完善监督办理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接受监督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接受监督工作计划,并通过定期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部署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接受监督工作扎实开展。要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制度,通过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举报电子信箱、举报箱,并设专人受理,疏通和拓宽监督渠道。要进一步完善协调反馈制度,对待群众反映较多的类似问题,要在一定范围、以一定形式进行告知,监督意见建议主要承办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坚决做到不推不拖,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人,使群众看到自己的监督成效。年底,对提出的监督意见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提高政府接受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21.加强干部教育。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要围绕“服务、法治、阳光、效能、廉洁”的标准和要求,牢固树立“十种意识”,即树立执政意识,筑牢执政基础;树立学习意识,建设学习型政府;树立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树立创新意识,激发持久活力;树立市场意识,顺应发展潮流;树立精细意识,改进工作方法;树立落实意识,提高政府效能;树立群众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法治意识,强化依法行政;树立监督意识,建设廉洁政府。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不断提升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致力建设服务人民、人民满意的政府。

22.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实行接受监督工作首长负责制,切实建立“领导带头,全员参与”的接受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接受监督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严格实行办理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承办,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等方式,对监督意见建议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监督意见建议办理任务按时限、高质量完成。办完的监督事项,既要见事又要见人。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把监督意见建议办理各项任务完成好。

23.建立行政问责制。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追究范围、责任人员、责任方式和追究程序,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强化对行政失职渎职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重特大社会稳定事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对于重要民主监督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列入政府督办工作范围。对于重要民主监督意见建议,相关单位该办未办或因办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要予以责任追究。对整改不得力、反馈不及时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因领导重视不够、工作处置不力而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新闻媒体涉及我市的批评性报道,一经查实,属于工作失误或执行政策有偏差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属于违规违纪问题的,除及时纠正和解决问题外,执纪机关要依据情节,严肃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201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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