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并政办发〔2009〕17号
颁布日期:2009-03-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安监局关于《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安监局

为深刻汲取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的惨痛教训,规范我市尾矿库管理秩序,确保安全运行,根据省、市政府总体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摸清尾矿库底数,坚决取缔关闭非法运行的尾矿库和严重威胁工业设施及居民区而无法搬迁的尾矿库;责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停产整顿,限期内整顿不达标的,实施闭库;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加强监管。通过整治,关闭尾矿库82.5%,实现全市尾矿库安全运行状况根本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联合检查工作组。

(一)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负责全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安排部署。

组长:杨志凌(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刘豹(市安监局副局长)

褚宇平(古交市副市长)

张磊(娄烦县副县长)

赵桂生(市国土局总工)

成员:曹玉田薛升王明明苏天存王安怀张绪巴阴建军

(二)领导组办公室

设在市安监局矿山监督处,负责尾矿库专项整治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刘豹王安怀

副主任:曹玉田王利军贾文慧王培亮康发维

(三)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

由市安监局监管人员、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和各县(市、区)安监局工作人员组成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整治对象及内容

(一)下列6类选矿厂尾矿库一律取缔、闭库:

1.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运行的;

2.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有关批准程序擅自建设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拒不执行的;

4.发生溃坝将直接威胁居民和重要工业设施安全而居民区和重要工业设施无法搬迁的;

5.停用库和废弃库;

6.达到设计坝高或达到设计库容的。

(二)下列6类尾矿库立即停产整顿:

1.调洪库容不足,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

2.排洪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3.排水井倾斜的;

4.坝体大面积纵向裂缝或贯穿性横向裂缝、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浅层或深层滑动迹象、较大范围渗透高位出逸、大面积沼泽化的;

5.经测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0.98的;

6.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三)决定取缔、闭库的尾矿库由各县(市、区)组织按以下要求实施:

1.国土部门撤消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安监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有关技术资料、地质资料由原企业或出资人、当地政府指定单位妥善保管,并报同级安监部门备案;

3.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安全管理由原企业负责,解散和关闭破产企业已关闭和废弃尾矿库安全管理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管理单位;

4.确定取缔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规定进行闭库安全评价、闭库设计审查、闭库施工竣工验收,填报《关闭尾矿库报告单》,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闭库后的安全管理单位,实施库区土地管理;

5.尾矿库闭库后,库区恢复植被;

6.作出关闭决定后5日内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关闭尾矿库公告。

(四)对停产整顿尾矿库采取以下监控措施:

1.安监、工商部门分别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当地政府组织巡回检查,必要时派人盯守。

2.编制整改方案,经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必须有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整改内容要挂牌明示。

3.停产整顿后要求恢复尾矿库生产运营的,向属地县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接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属地县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上报至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由市政府组织在40个工作日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签字后,颁发证照部门发还证照,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地方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实施闭库。

4.严格新建尾矿库用地审批,未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建设。

四、整治检查内容

(一)对选矿企业尾矿库检查

1.是否按照市政府总体要求对所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订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所有尾矿库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并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认真整改。

2.是否履行立项(核准、备案)、土地使用、选址规划、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培训。

3.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通过有关部门审查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达到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四级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坝体位移观测设施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5.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对存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超期服役等隐患进行整改;库区内从事爆破作业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是否切实取缔。

6.尾矿库对下游和周边居民、铁路、公路、水源地安全影响是否进行监控治理。

7.是否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JP3〗系;是否落实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部门和责任人。〖JP〗

8.是否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涉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问题。

9.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实施监控;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适时进行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二)对政府和部门检查

1.是否按照市政府专项整治要求对本地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是否对所有选矿企业及尾矿库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尾矿库和严重威胁工业设施及居民区无法搬迁的尾矿库是否列入关闭名单,实施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选矿厂及尾矿库是否列入停产整顿名单,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加强日常监管;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的三类选矿厂及尾矿库名单是否进行公示;对溃坝可能直接威胁安全的民居和重要工业设施是否限期完成搬迁。

2.是否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层层分解,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尾矿库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尾矿库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议定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并落实到位。

4.是否把尾矿库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当地尾矿库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足配强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本地区尾矿库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应急预案、配置相应人员装备并进行演练。

6.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整治方式

(一)选矿企业自查自整

1.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或运行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止非法违法建设和运行,并由选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列为闭库对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不积极整改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1.属于关闭对象的6类尾矿库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实施闭库。

2.属于停产整顿的6类尾矿库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实施监控。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列入正常尾矿库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尾矿库按上述3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要将3类尾矿库名单在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市县联动分类整治

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对照县(市、区)政府所报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证照齐全正常运行尾矿库进行关闭取缔情况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停产停业整顿尾矿库检查确认,区别情况限期整改或建议实施关闭。对证照齐全、正常运行的尾矿库检查确认后,提出指导意见,签字备查。

六、整治步骤

(一)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各县(市、区)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制定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进行宣传发动,安排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所有选矿企业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查尾矿库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进行全面整改。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行政区内所有尾矿库(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摸底,分类整治,并公布上报。

(三)市县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在各县(市、区)排查摸底基础上进行分类整治,并公布上报。

(四)“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各县(市、区)交叉检查、跟踪抽查。对全市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表彰奖励,实施责任追究。

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一)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内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各类尾矿库生产建设活动,发现非法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向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发改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立项核准或备案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治理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三)国土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和未取得土地使用许可的尾矿库。

(四)安监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安全检查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责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闭库。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检查监管、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六)工商部门负责选矿企业《营业执照》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同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运行和证照过期选矿厂及其尾矿库,对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选矿厂案件依法处理。

(七)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执法监管行为进行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八)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选矿企业从业人员综合监管,依法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九)供电部门负责依法终止违法企业供用电合同并停止供电。

(十)国资委负责检查督促市属企业做好选矿厂尾矿库安全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高度,认真组织好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各选矿企业要落实尾矿库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对参与整治检查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及时将检查结果书面反馈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或违法行为时,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责成当地政府督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制服。

(三)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县(市、区)要加大尾矿库专项整治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和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尾矿库整治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检查组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列支,不得向基层政府、部门和企业摊派。

各检查工作组和各县(市、区)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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