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水源热泵项目利用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水源热泵项目利用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水源热泵项目利用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31日

忻州市水源热泵项目利用地下水资源

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水源热泵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范围内水源热泵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水源热泵项目是指以地下水源为介质,通过热泵技术,对建筑进行供热和制冷的项目。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资源利用的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按照取水许可证内容进行审批。

第四条住建、发改、规划、财政等部门在水源热泵项目申报、审批和验收等环节,应当取得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同意,并协助做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选用的水源热泵技术、产品、设备,必须列入国家、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设备推荐目录,并符合水资源管理保护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水源热泵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水环境保护的要求。取水水量经机组循环后应全部回灌,不得增加地下水开采量;回灌水质主要物理、化学指标应

不劣于取水水质,保证回灌后不引起地下水污染。

第七条水源热泵项目的建设,必须依据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县(市、区)水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确定合理的取水量、取水位置、回灌位置、凿井数量、深度及地层等技术参数,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申报立项。同时,应征得规划、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对取水及回灌位置的同意意见。

第八条取水井、回灌井工程建设及运行,必须全程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凿井施工质量以及地下水抽水、回灌的封闭性,防止不同含水层水质相互影响,避免地下水的污染和破坏。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安装水源井的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系统,加强地下水动态长期监测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的水质化验机构,对抽水水质和回灌水质进行随机取样化验,每季度不少于1次,监测和化验结果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取水井、回灌井出口、进口安装计量监控设施,不准地下水外排或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水源井、回灌井的建设,要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井施工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同层回灌。

第十三条水井工程应在取水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由批准单位对取水及回灌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已经建设运行的水源热泵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和完善相关手续和设施。拒不补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水法》、《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封闭水源并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水源热泵项目,要坚决一律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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