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意见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忻政办发〔2009〕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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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忻州市“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意见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制订的《忻州市“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忻州市“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村卫生室全覆盖”是省政府提出的“五个全覆盖”的目标之一,也是市委、市政府向全市人民承诺的“二十件实事”之一,对推动我市“五个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把这件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生工程办好、办实,依据《山西省“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9年,全市要实现建制行政村卫生室全覆盖,100%的村卫生室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提高对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标准;稳定、充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我市所辖14个县(市、区)共有行政村4893个,规划村卫生室4476个,现已建成村卫生室2133个,尚有2343个无卫生室的空白村。其中:忻府区150个,定襄县34个,原平市158个,五台县271个,繁峙县102个,代县222个,宁武县319个,静乐县307个,神池县165个,五寨县187个,岢岚县77个,河曲县165,保德县117,偏关县69个。
二、建设办法
村卫生室的设置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个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站所在村,不再新设村卫生室,其职能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站承担;100人以下的行政村,可与邻近行政村联村设室,或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设立固定服务站承担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村卫生室的建设可以利用村级空闲场所,可以租用民房,可以鼓励村医自建,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新建。村卫生室的建设由各县(市、区)负责。对村卫生室建设,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按标准全部完成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根据建设任务数分类予以补助,建设任务数在300个以上的,补助80万元;299个以下200个以上的,补助50万元;199个以下100个以上的,补助30万元。政府投入资金新建村卫生室所形成的资产属于集体资产,按照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村医自建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村卫生室,产权归村医所有,村委会要与村医签订服务协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在规定服务期限内不得终止服务。
三、基本标准
(一)建设标准。服务人口8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8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不少于60平方米。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严格分开,相对独立。标准化村卫生室应至少设四室,即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和预防保健室。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村卫生室应增设留观室,即五室分设。对利用其它村级空闲场所设置的村卫生室以及乡村医生个人以家代室、不符合标准的村卫生室,应按标准化要求予以改造。
(二)设备配置。按照卫生部制定的33个备选品目为村卫生室配置基本设备。省按每村不低于0.5万元标准拨付专项资金分配到县,各县(市、区)卫生局在征求村卫生室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标品目后,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集中招标采购。所配设备由乡镇卫生院登记造册并在乡镇卫生院资产项下分账管理。
四、进度要求
2009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无卫生室村的建设规划,将《“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上报市“村卫生室全覆盖”领导组办公室。8月下旬开工建设,10月底前全部完工,11月份组织验收。设备配置8月份完成招标,10月底前配置到位。11月份市政府将组织14个县(市、区)进行交叉检查,对所有村卫生室进行逐一验收。验收表要附村卫生室图片资料,村医、村委会、乡镇卫生院、卫生局要逐一签字。对验收合格的村卫生室,由市卫生局按照晋卫农卫[2007]3号文件的要求,统一标识、统一挂牌。11月中旬市“村卫生室全覆盖”领导组将对照市政府年初同各县(市、区)签订的《责任状》和本《实施意见》,对“村卫生室全覆盖”工作进行考核排队。
五、村医管理
(一)准入条件。建立乡村医生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执业注册、定期考核制度。连续在岗有资质的乡村医生,须由各县(市、区)按照《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卫农卫发[2008]43号)规定程序考核后,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现在岗10年以上无资质人员,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业务能力、健康状况、村民意愿和工作需要等提出聘用意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由省卫生厅核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注册聘用;“村卫生室全覆盖”新进人员,必须具备医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市卫生局公开招聘,考核聘用(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优先),录用后发给《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并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注册。对“村卫生室全覆盖”新进人员,由市卫生局组织统一招考。新建村卫生室暂无乡村医生的,由乡镇卫生院采取派驻人员或巡回医疗等形式调剂解决。
(二)村医补助。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对村医进行补助。对无卫生室的村公开招聘的大学生村医,在聘用期间其补助标准应不低于每人每月800元。乡村医生补助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省按每个建制村配备1名村医计算,对国定贫困县村医按每人每月240元、其他县按每人每月160元给予补助;市政府按每个建制村1名村医计算,对14个县(市、区)村医给予每人每月60元补助;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予以解决。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培养培训。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采取“村来村去”的定向培养方式,委托医学中专或专科学校,每年招收一定数量的高中毕业生进行免费培养,毕业后经考试合格,颁发《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程序注册上岗。鼓励乡村医生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高乡村医生学历水平。对参加中专学历视频教育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资助。每年组织乡村医生业务知识专题培训,普及和更新防病治病专业知识,增强乡村医生解决农村新发、多发疾病和做好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
(四)考核办法。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财务、药品等实行统一管理和工作绩效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发放补助,进行工作评价。乡镇卫生院管理能力较弱的乡镇,由县卫生局统一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村卫生室全覆盖”项目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体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村卫生室全覆盖”的责任主体,负责规划、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对“村卫生室全覆盖”项目的领导力度,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如期完成各项任务。要将“村卫生室全覆盖”建设项目比照我市重点工程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明确职能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村卫生室全覆盖”项目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和组织协调等工作;要形成县、乡、村层层有人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每一个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责任人;要明确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在此项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确保按时完工,保证工程质量。
(三)按时上报工作进度。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全覆盖”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准确掌握工作进度,从7月20日起,实行旬报制,每月的10、20、30日为报送日。各县(市、区)“村卫生室全覆盖”领导组要指定专人报送工作进度表,在规定时间将工作进度报送市“村卫生室全覆盖”领导组(联系人:尉利先联系电话:0350-3301901)。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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