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国家土地例行督察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现将《运城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3日

运城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方案

为严格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国家土地督察例行督察意见书》(京〔2014〕4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我市例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主要依据,以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例行督察意见书的认定问题为主要内容,按照“问题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制度完善到位”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纠正和解决我市土地管理及利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长效机制,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工作新格局,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5日-6月30日)。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学习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驻点督察结束后下发的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明细表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认真梳理存在问题,逐件逐宗制定整改方法,明确责任领导、工作步骤、整改措施、完成时限。

(二)核查整改阶段(7月1日-9月20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分析查找出现问题的根源所在。对符合政策要求,可以完善相关手续的,要集中人员、资金、指标等要素,尽快规范完善相关手续;对于不符合政策和规划要求,特别是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等违法建筑,要下决心坚决拆除复耕,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到位;对于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尽快予以修订、健全和完善。总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区域、本部门内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负总责,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并于9月20日前全面完成核查整改任务,申请市级验收。

(三)市政府验收阶段(9月21日-10月10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自查自纠、核查整改工作结束后,市政府根据验收申请,按照整改工作的标准和要求,组织人员对整改工作进行市级验收。同时,根据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后续整改意见,督促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继续深入整改。

(四)申请省政府验收阶段(10月15日)。市政府完成市级验收后,于10月15日前根据市级验收和整改情况向省政府申请省级验收。

三、整改内容及标准

(一)严格耕地保护,着力解决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及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不到位的问题。通过整改,达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36、37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6、17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第37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着力解决非法批地和违法违规征收土地的问题。通过整改,达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6、44、45、78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15、16、17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的有关规定。

(三)严格涉地资金管理,着力解决耕地开垦费缴纳不到位,土地出让金收支不规范,征地补偿及社会保障费用落实不到位,违规将农村集体土地的未来收入用于质押融资等问题。通过整改,达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财政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财政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机发566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0条的有关规定。

(四)认真做好土地供应工作,着力解决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和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供地的问题。通过整改,达到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的有关规定。

(五)认真做好土地利用工作,着力解决闲置土地处罚不到位、土地批而未供、违规建设“小产权房”、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和低密度住宅、开发园区土地管理和利用等问题。通过整改,达到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关于开展全国高尔夫球场综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1〕741号);《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43、44、45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

(六)严格土地登记工作,着力解决为不符合条件的土地办理登记发证、违规分割登记发证和违规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问题。通过整改,达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0条;《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关于贯彻落实〈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的有关规定。

(七)严肃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坚决查处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违法违规占地(包括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和临时用地违法占地、设施农用地违法占地等)的问题。各级职能部门要在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对有关责任人处理等方面履职到位。通过整改,达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53、57、70、73-81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3号);《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2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有关规定。

(八)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切实履职到位

1.发改部门。经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全市350个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后发现,其中98个建设项目存在审批、核准前未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问题,涉及面积302.55公顷,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述问题,发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肃认真整改到位。

2.住建、规划部门。经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全市261个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进行全面核查后,共发现存在3类问题:一是12个项目违规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面积23.96公顷。二是2个项目违规发放施工许可证,涉及面积3.5公顷。三是未完成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其中闻喜县计划建设450套,建成384套,未完成任务66套。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38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述问题,住建、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肃认真整改到位。

3.农业部门。经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全市161个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后发现,在已经通过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运城市农业部门存在未按规定将土壤样品送监测机构进行质量监测、未出具书面检验报告、未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的问题,违反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述问题,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肃认真整改到位。

4.工商、电力和市政部门。经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全市170个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后发现,工商、电力和市政部门,存在违规为15个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办理工商登记、供电、供水手续的问题,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述问题,工商、电力和市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肃认真整改到位。

5.房产管理部门。经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全市69个住宅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后发现:临猗县房产管理部门为运城市建辉房地产有限公司郇阳大厦项目在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违规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涉及面积2.23公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对此问题,市房产管理部门、临猗县人民政府要立即予以整改纠正,并坚决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九)认真纠正地方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这些文件与国家规范文件相抵触,主要是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应予以纠正。

对于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提出的其它问题,市政府将专题研究,认真解决。

四、主要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王清宪任组长,副市长王俊飚任副组长,市国土、监察、公安、法院、财政、住建、发改、农业、工商、供电、供水等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全市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俊飚副市长(兼),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局局长王建军、市监察局局长赵玉明(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二)明确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制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上来,对例行督察指出的所有问题,要逐一排查分类,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立即展开整改落实工作,坚决做到件件有整改,案案有交待。

(三)严肃整改。对国家土地督察例行督察意见书中的11个方面的2568个问题,要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抓整改、抓查处、抓落实,及早消除违法状态、降低违法比例、争取工作主动、避免约谈问责。

(四)强化督察。在自查整改阶段,市政府将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整改落实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压案不查、隐瞒不报、情节严重、整改缓慢的,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五)注重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用地、从严管地的良好氛围,通过全市各级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和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按时保质完成好例行督察整改任务。

附件:运城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运城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清宪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王俊飚副市长

成员:何振科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戎劲光市公安局局长

张春红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盐湖生态保护

与开发中心主任

赵玉明市监察局局长

王建军市国土局局长

张玉忠市发改委主任

张殿权市财政局局长

靳虎刚市住建局局长

邵明水市农委主任

武晓勤市工商局局长

陈新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显哲运城供电公司经理

焦鹏市供水公司董事长

杜伟师市供热供气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王俊飚(兼),副主任:赵玉明(兼)、王建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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