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工业园区建设推进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工业园区建设推进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长政办发[2016]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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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3-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工业园区建设推进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工业园区建设推进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7日
长治市工业园区建设推进指导意见
为促进工业园区转型升级,规范工业园区管理,引导园区投资,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工业园区分类
按照工业园区的规模和效益等情况,将工业园区分为市级和县级两类园区。
(一)市级工业园区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突出,地方经济辐射带动显著,上年度园区总产值100亿元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创新能力强,研发投资占园区销售收入1.5%以上;单位产出能耗和排放达到规定的节能减排指标;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等融资服务机构,已建成具备技术研发、质量检测、信息网络、企业孵化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县级工业园区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突出,地方经济辐射带动显著,上年度园区总产值50亿元以上;投资强度100万元/亩;创新能力强,研发投资占园区销售收入1%以上;单位产出能耗和排放达到规定的节能减排指标;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等融资服务机构。
二、工业园区管理
工业园区要设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为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领导干部和部分骨干外,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一)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实施工业园区管理制度;编制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设立工业园区投融资机构,拓展工业园区融资渠道;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三)工业园区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工业园区应当配备统计人员,建立健全统计制度,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五)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向园区内企业摊派或者收取费用。对乱摊派、乱收费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三、工业园区准入政策
(一)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工业园区的交通、能源、给排水、燃气、环保、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导向的新办企业和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前置审批外,均可直接办理登记,不需另行报批。
(三)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可给予“长治市”冠名权,也可自主选择多种冠名方式。
(四)有自主知识产权、注册资本300万元以内的企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中属国家高新技术成果的,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占出资的比例不受限制。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由有关部门认定并评估验资后,可按注册资本登记注册。
四、工业园区服务政策
(一)园区管委会对入园企业提供审批一条龙、一站式服务,实施服务时限承诺制。
(二)实行收费公示制,公开收费依据、内容和标准,简化收费手续。
(三)任何部门不得违法进入园区和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活动。
五、企业转移政策
(一)园区引进的项目和异地办企业项目,迁入企业所缴纳税收(正税收入)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按6:4的比例分成(即产业输出地60%,产业接收地40%);从第4年起按4:6分成(即产业输出地40%,产业接收地60%)。
(二)产业园区引进的项目不符合本区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按全市总体布局安排到其他园区落户。该项目的招商引资指标由引荐县区和落户县区按7:3的比例分享;由此而实现的税收,5年内,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引荐县区和落户县区按3:7的比例分享。
六、财政扶持政策
(一)按照《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5〕56号)规定程序,设立工业园区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县级以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前期工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贴息。对基础设施建设及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型企业,根据其贷款投资的情况给予贴息。2、资助。对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孵化器创业中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给予资助。
(二)对各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费用后,由主管部门专题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返还园区,用于园区建设。
(三)鼓励园区集约利用土地,从工业园区发展专项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门用于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
七、用地优惠政策
(一)政府每年的农用地转用指标要向工业园区倾斜,优先用于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对进园的大项目、大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二)对园区的工业用地,符合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用地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市县政府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园发展。
(三)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的工业项目,以及世界500强、著名跨国公司、国内知名企业在工业园区投资的项目,按照第二款优惠政策执行。
(四)社会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物流、燃气、热力、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给予地价优惠。
八、税收优惠政策
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在科技进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出口等方面,按照国家和省的各项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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