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商政办发〔201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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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6年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以来,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商洛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有效维护了全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稳定。但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多、监管面宽,部分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匮乏,部分经营网点消防器材配备不足;加之临近春节,使用燃放烟花爆竹量激增,个别地方监管缺位、执法不严,经营、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的不实,极易诱发安全事故,影响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到全市和谐稳定。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以零事故为目标,牢牢把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坚决杜绝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各个重要环节安全监管
1、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安全监管。坚持“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继续优化全市烟花爆竹产业定位,实行严格行政许可。积极实施生产企业退出机制,鼓励和督促生产企业异地建厂或就地产业转移,在新一轮发证许可前退出生产环节。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大力推行专柜、专店经营模式。加大生产经营企业许可审批力度,凡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对从事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必须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或经营者,安监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部门撤消登记注册、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管理,质检部门要会同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产品包装必须对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做出完整清晰的标志,对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认真整改,限期复查,并及时将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不合格产品和相关企业的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生产和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后出售或加贴本企业的标识进行销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将氯酸钾纳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严格销售、购买和使用流向登记,严禁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对礼花弹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有效监管,并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以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监管。
2、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环节安全管理。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要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3、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环节安全管理。继续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制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切实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
各县区政府和市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要按照市上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力度,坚决将各类非法违法现象消除在萌芽状态。公安部门要突出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各入境路段的监督检查;安监、供销等部门要突出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要加强工商户经营范围管理,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以及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强化“打非”能力,不断巩固和完善“打非”工作长效机制。要加强各级烟花爆竹专职稽查队伍建设,增强稽查效能。各县区要研究制订相关政策,配备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充分利用先进科学仪器和手段,及时开展检查、督查与整治。特别要加大对有非法生产小作坊历史地区的监控、检查力度,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一旦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行为,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要认真查清生产原料和经营产品的来源和窝点,追根溯源,严厉打击,彻底捣毁非法生产经营链条。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和非法制造、买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药料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从快查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和非法收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强化工作督查,对因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全面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
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点多面广量大,安全监管任务很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烟花爆竹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监督管理,供销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依法履职、相互协作的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积极发挥市、县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和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保障生产经营安全。要加大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查处力度,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消除隐患,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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