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园区”企业人才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园区”企业人才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 文号:拉政发〔20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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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园区”企业人才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提高人才服务工作水平,促进“园区”企业人才聚集,积极营造良好的企业人才发展环境,为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了《拉萨市“园区”企业人才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6日
拉萨市“园区”企业人才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提高人才服务工作水平,促进“园区”企业人才集聚,积极营造良好的企业人才发展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根据《拉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达孜县工业园区、堆龙德庆县工业园区、曲水县雅江工业园区、中国西藏文化旅游创意园等产业园区或文化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包括在“园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公有制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人才的招聘、流动、引进、培训与使用、人事劳动关系代理,人事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相关行为和活动。
第五条拉萨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非公有制企业人才的综合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人才引进
第六条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应当具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
(三)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
(四)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
第七条非公有制企业面向社会招聘引进人才,应当到拉萨市人才交流中心备案登记,人才交流中心根据企业要求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办理录用、调入等手续,纳入全市人才范畴,提供政府性服务。
第八条非公有制企业招聘引进人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一份、本人一份、人才交流中心一份),引进人才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实行协议工资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可参照拉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规定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
第九条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可凭人才交流中心介绍信到相关部门办理户籍落户、子女入学、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相关部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人才合作关系,引进硕士、博士研究生等高学历人才到企业工作。
第三章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企业人才纳入全市人才统一管理,享有国有企业单位同等待遇和国家自治区相关人才优惠政策。根据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需要和申请,积极为其引进国外、区外、市外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帮助解决在生产、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难题。
第十二条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类人才在政治上与社会组织人才一视同仁。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党组织要加强培养教育、对符合入党条件的要及时吸收到党内来,对符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以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类人才在政府奖励等人才政策上统一安排,在面向社会的资助、基金、培养项目、人才信息库等公共资源运用上平等开放,对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实行重奖,推荐享受各级政府津贴,并根据《“拉萨英才”评选管理办法(试行)》评选为“拉萨英才”。在科研项目、科研设施、科研经费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我区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通过公开招聘到企业工作的我区高校毕业生按照企业引进人才对待,户口、人事档案等挂靠拉萨市人才交流中心,对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考录为拉萨市乡镇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视同已具备基层单位工作经验,在派遣时优先派遣(选调)到县(区)、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国家千人计划”、海内外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建立地(市)级领导干部与高层次人才联系制度,帮助高层次人才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发挥好他们在技术咨询、科技服务、科技攻关和重大项目、重大决策中的参谋智囊作用。
第十六条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具体优厚待遇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拟定。
第四章人才服务
第十七条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为引进各类人才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工伤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险,维护非公有制企业人才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非公有制企业经人才交流中心公开招聘的人才,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本人户口落户拉萨,户口挂靠拉萨市人才交流中心或所在企业。
第十九条帮助受理上报专项科研活动经费、高科技开发项目、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等。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组织职(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依托“拉萨人才网”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对企业人才和供需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反馈、贮存,及时公布反映各种人才供求的市场信息,为供需双方及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市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非公有制企业人才人事档案,按照规定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服务工作,做好与人事代理有关的身份认定、任职定级、档案工资记载、职称晋升、协助办理出国(境)政审等有关手续,人事、党团组织关系挂靠。
第五章人才培养
第二十二条市人才工作部门要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制度,把高层次人才纳入全市人才培训计划,培养一支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第二十三条非公有制企业要抓好人才的继续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对各类人才有计划地进行专业知识和更新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基层组织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人才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对他们进行政治理论培训,加强国情、区情、市情和爱国主义及民族团结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打牢反对分裂、维护稳定思想基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非“园区”非公有制企业,在我市尚未出台非公有制企业人才管理办法之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公有制企业没有特别规定的,也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督促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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