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 文号:拉政发〔2013〕181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中)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拉萨市人民政府决定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扎实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经过清理,全市行政审批项目共471项,其中,县级行政审批项目35项,市级和市、县两级行政审批项目436项。我市对436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精简调整:将108项合并为39项,合并后的项目(保留20项,下放18项,动态管理1项)分别加入保留、下放、动态管理的项目中;保留项目153项;下放项目102项;尚未开展审批业务,实行动态管理项目67项;取消项目15项;改变管理方式,实行告知性备案项目29项。精简调整率为64.68%。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区市党委、政府决策,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精简调整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一、严格依法实施审批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西藏自治区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治区审改办发布的《西藏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及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拉萨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是规范我市行政审批的主要依据,各县(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清理要求对目录中所列项目予以取消和调整,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政令畅通。
二、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对有法定设置依据但我市目前尚未开展审批业务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暂不列入《拉萨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审批业务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后开展审批。对列入《拉萨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通过动态审查和清理调整机制,逐步减少和规范。
三、贯彻落实精简调整工作
我市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要特别重视“接、放、管”工作。为避免取消调整后或工作移交过程中出现混乱现象,市(中)直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对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明确责任,提高行政效能;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制定监管配套措施,规范监管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构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业务对接、规范运作、强化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市级各部门要以开展培训会、座谈会、跟班学习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县(区)的业务指导,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明确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各(县)区也要制定详细的承接方案,与市(中)直部门对口承接。此次清理调整后,市级行政机关要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宏观调控、制定政策及规范管理上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不断优化我市发展软环境。
四、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要以本次行政审批项目精简调整为契机,进一步进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在推进政府行政管理服务方式创新上有新突破,在服务企业、促进投资方面有新举措,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力,推动我市经济加快转型升级。要按照能减则减、能合则合的原则,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以更加优良的政府服务营造“公平、开放、和谐”的市域发展环境。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项)
2、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9项)
3、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8项)
4、下放管理权限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2项)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9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