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阿行办发〔2016〕7号
颁布日期:2016-0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行署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月27日

阿勒泰地区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130号),切实加强全地区城镇地下管线(包括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附属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城镇安全运行,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以保障城镇安全运行为核心,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消除隐患、因地制宜、创新机制、落实责任”的原则,把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摸清底数、科学规划、加快建设、强化管理,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地区6县1市完成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建立普查档案,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专业管线信息系统。阿勒泰市2020年前、各县城2025年前完成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阿勒泰市2025年前、县城2030年前,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系统,大幅提升城镇地下管线应急防灾能力和安全运行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制定普查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配合协调。要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建传〔2015〕1号)及《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阿地住建发〔2015〕13号)要求,认真开展城镇地下管线普查,普查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普查和事故隐患排查。组织做好普查成果验收、归档移交和保密保管工作。普查工作要以供水、排水(含雨水管、污水管及雨污合流管)、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为重点,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彻底掌握地下管线基本情况,并就地下管线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进行全面调查。认真查实地下管线的规模大小、位置关系、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础信息,了解掌握各类地下管线的运行状况,摸清地下管线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城镇地下管线的普查成果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县(市)、牵头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对普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各行业要将纸质及电子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保障普查成果的共建共享。同时要将所辖区域内普查工作完成情况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分别报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

(二)建立健全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原则,统一坐标系统和技术标准,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换标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汇总并提交目录清单,充分利用现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尽快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现有资料及普查结果信息及时录入数据库,并逐步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的融合。有效利用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城镇地下管线现状进行快速查询和综合分析,为城镇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实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时更新,及时将城镇地下管线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为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提供支撑。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人防等各专业工程的专项规划、现状图及管线的综合图文普查资料,要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有关各方主体责任和使用权限。

(三)科学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提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相关规划所需的勘察、测量、水文和管线等资料。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统筹考虑地下管线与城镇现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衔接,满足各管线单位需求,加强与道路交通、人防建设等地下基础设施建设间的协调。同时,要严格落实地下管线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备建设方案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要按照相关标准严格审查把关,原则上不得在中心城区新建此类管线,在其他区域建设时,不得与其他管线等设施交叉形成密闭空间。

(四)强化地下管线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对地下管线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落实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验收、档案移交等制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新(改、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备建设方案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不允许在中心城区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业主单位要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各类地下管线作业施工单位,分工开展地下管线建设相关工作。测绘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放线、验线和竣工测量等工作。施工企业必须按确定的放线区位进行施工,严禁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等“野蛮开挖”行为。监理单位要对地下管线施工位置进行复核,对施工等环节实施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监管。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并将测量成果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加强地下管线规划、设计和实施情况的督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损坏地下管线行为及时查处,依法严肃处理。

(五)统筹推进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原则,依据经批准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市政道路建设计划,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和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在制定市政道路建设、维修和改造年度计划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便其指导管线业主单位相应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计划,并与市政道路建设年度计划同步实施。城镇地下管线建设要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足够横穿道路管道、支线管道、引上管道、用户侧管道接口和其他管线位置。同步完善检查井、配电箱、集线器等地下管线配套设施,做到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立健全市政道路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数量和规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

(六)加强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门、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管线产权单位积极联动的巡视养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强化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巡查发现的地下管线及配套设施安全隐患,应告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加强地下管线的日常巡护,及时处理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管线产权单位要编制完善地下管线安全应急抢修和处置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管线管护人员专业素质,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并定期组织突发事故应急演练。加强地下管线隐患排查工作。落实隐患整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制定年度计划,重点清理占压地下管线的违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和“无主”地下管线,并限期整改或消除。严格划定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规范保护区建设行为,杜绝新建(构)筑物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加强城市窨井盖等配套设施管理,及时补充修复盗失和损坏的设施,并严肃查处恶意侵害、盗取地下管线及配套设施的行为。强化从业人员对意外事故的风险辨识和评估能力,杜绝盲目施救,防止次生事故与衍生灾害的形成。在事故现场要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周边人员,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与技术专家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解决方案,提高安全事故防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水平。

(七)加快推进城镇老旧管网改造。按照治理安全隐患优先的原则,制定年度计划,有序推进老旧管线改造工程。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产销差率,逐步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重点改造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和存在事故隐患的燃气、电力和通信等地下管线,更换灰口铸铁管、混凝土管等材质管道,配套阀门井、消火栓等附属设施。采用经济耐用、安全性高的管材、配件和先进施工工艺对城镇老旧管网进行改造。统筹推进城镇电网、通信和广播电视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实施城市宽带通信网络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光纤入户提速改造工程,用5年时间完成通信管道安全隐患排查和改造升级。

(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条件的县(市)要结合新区建设和旧城道路改造,积极开展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域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建设。试点建设要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试点城市应鼓励引导管线权属单位入股组建股份制公司,联合建设投资建设综合管廊,或组建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招标选择建设、运行管理单位。试点城市要统筹考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费用、投资回报和管线单位的使用成本,合理确定管廊租售价格标准,研究制定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管理等制度。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相关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置。

(九)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管理。

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改变当前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督促管线建设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及时主动将竣工资料和相关数据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依法接收城市各类地下管线档案和综合普查档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档案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实现城市地上、地下档案数据统一管理利用,确保信息及时交换、动态更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督、指导和协调力度。要指定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晰管线权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信息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重点抓好地下管线普查和综合信息建设,组织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完成各项专业管线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军队管线的普查、建设、管理由军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军事设施保护法有关规定和军队保密要求组织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地下空间和管线建设管理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抓好对当地地下管线建设的规划统筹、项目协调和监督检查;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促进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的扶持政策;财政部门加大对地下管线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促进项目实施。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要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安监、人防、保密、通信、能源、电力和部队等部门参加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要开展“管线挖掘安全月”主题宣传活动,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公益广告、专题讲座、典型案例报道等形式普及安全常识,增强群众保护地下管线的意识。设立统一的地下管线服务专线,鼓励群众举报投诉危害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行为。有效发挥行业社会组织和民间非营利性机构的积极作用。

(四)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社会参与。各县(市)要将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规划编制、信息系统建设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大对地下管线建设的投入。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多形式投融资机制。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综合管廊建设的企业,可以探索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市场化方式融资。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完善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结合当地实际,试点开展城镇基础设施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创新支持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五)完善制度措施,强化科技创新。各县(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城镇地下管线管理等管理办法;健全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应急防灾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办法。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推广应用管道与构建产品,提高预制装配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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