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阿行办发〔2015〕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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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5〕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9月23日
阿勒泰地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自治区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取得自治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并经县(市)畜牧兽医局、喀管委农牧水利局招录聘用,在责任区域内从事动物防疫公共服务、动物疫病诊疗和品种改良等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属于公益性岗位,实行资格准入、聘用上岗和动态管理的管理模式,县(市)畜牧兽医局、喀管委农牧水利局负责在本县(市)、喀管委范围内统一招录和考核,乡(镇、场)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负责日常管理,地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审核、监督和备案。
第五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归口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岗位,配备数量由县(市)畜牧兽医局、喀管委农牧水利局会同财政局、乡(镇、场)政府,遵循精简、效能、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测算。一般按照农区3000—4000头(只)牲畜、牧区3500—5000头(只)牲畜的防疫工作量,配备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同时,结合当地养殖方式、规模化程度、最高饲养数量、家禽养殖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评定和测算。一村可配置多名村级动物防疫员,也可几个村合并成一个防疫片区跨村配置。可优先考虑聘用本村人员。
第二章资格与职责
第六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服从乡镇站管理,自觉接受县(市)畜牧兽医局、喀管委农牧水利局的监督、指导;
(二)身体健康,男性年龄18~55岁,女性年龄18~50岁;
(三)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并取得自治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
(四)吃苦耐劳,具有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能力和时间;
(五)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参加业务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
(六)会操作计算机,懂民汉两种语言者优先聘用;
(七)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村级动物防疫员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防疫知识;
(二)根据县(市)畜牧兽医局、喀管委农牧水利局的工作安排和进度要求,按相应的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完成责任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强制免疫注射、日常补免及消毒工作;
(三)负责报告责任区域的动物疫情,协助乡镇站开展疫情监测、疫情扑灭及死亡牲畜的无害化处理;
(四)负责责任区域畜禽购进、出售、自食和存栏数量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包括6月30日前上报牲畜最高饲养量和11月30日前上报年末牲畜存栏量),分户建立牲畜流动台帐(包括地区信息平台上的数据录入),及时记录畜禽变更情况,落实动物一畜一标、一户一证的管理制度;
(五)按照乡镇站下达的防疫任务,负责免疫注射,佩戴免疫(畜禽)标识,填写免疫卡,建立畜禽免疫(养殖)档案;
(六)协助乡镇站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七)按照行业相关规范和要求,开展牲畜品种改良、地方性动物疫病免疫、动物疫病诊疗、动物驱虫药浴等社会化有偿服务工作,使用的冻精、疫苗、兽药等应由乡镇站统一供应,严格遵守生物制品管理、使用制度,严禁使用变质、假劣、过期、失效的疫苗、冻精、兽药,严禁从非法渠道获取疫苗、冻精、兽药,严禁买卖国家强制免疫用疫苗;
(八)发现拒绝接受动物防疫的养殖户,在村干部进行宣传教育仍然无效的情况下,及时向乡镇站报告;
(九)完成乡镇站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聘用与解聘
第八条村级动物防疫员招聘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一)县(市)畜牧兽医局、喀管委农牧水利局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拟招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岗位条件、人员数量、报名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二)县(市)畜牧兽医局、喀管委农牧水利局与拟招聘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所在地乡镇(场)共同进行资格审查;
(三)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由县(市)畜牧兽医局、喀管委农牧水利局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
(四)培训后,参加由县(市)畜牧兽医局、喀管委农牧水利局组织的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考试;
(五)考试合格被录用者,由县(市)畜牧兽医局、喀管委农牧水利局登记造册,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档案,并报地区畜牧兽医局审核;
(六)村级动物防疫员应与县(市)畜牧兽医局、喀管委农牧水利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后,无失职、渎职、离岗、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的,可继续聘用。
第九条村级动物防疫员与聘用方签订《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和《年度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聘用合同》由县(市)畜牧兽医局、喀管委农牧水利局会同人事部门统一制定;《责任书》由县(市)畜牧兽医局、喀管委农牧水利局制定,量化工作任务,明确考核指标,细化管理标准。
第十条村级动物防疫员由乡镇站负责日常管理,由县(市)畜牧兽医局、喀管委农牧水利局统一组织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并自觉接受乡(镇、场)政府、村委会、分场和农牧民的监督。
第十一条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履行村级动物防疫员职责的;
(二)主动辞聘的;
(三)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不称职的;
(四)擅自离岗给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
(五)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
(六)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开展防疫工作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同时取消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
(一)不按规程操作、严重失职的;
(二)工作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买卖疫苗、动物免疫(畜禽)标识的,明知是假劣兽药、冻精、过期疫苗仍然使用的;
(四)谎报、瞒报、拒报重大动物疫情的;
(五)违规出具免疫情况证明的;
(六)受刑事处罚的;
(七)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按以下程序予以解聘:
(一)聘用方约见拟被解聘村级动物防疫员;
(二)聘用方代表当面宣布终止聘用关系并说明原因;
(三)清理双方债权债务等相关事宜;
(四)双方认可后签字存档;
(五)聘用方在辖区内适当范围向社会告知。
(六)县(市)畜牧兽医局、喀管委农牧水利局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村级动物防疫员解聘或其他变动情况汇总上报地区畜牧兽医局备案。
第十四条因解聘空缺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岗位,应及时组织招聘。被取消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聘用。
第四章报酬与待遇
第十五条村级动物防疫员享有获取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退职(退休)、辩解申诉等权利。
第十六条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劳动报酬由国家发放的重大疫病强制免疫服务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补贴与开展社会化有偿技术服务收入构成。
(一)国家补助在册村级动物防疫员重大疫病强制免疫服务费3000元/人·年。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补贴由县(市)、喀管委财政承担。公益性岗位补贴包括基本生活保障费(1300元/人·月)、社会保险(五险)、交通补贴(农区100元/人·月,牧区200元/人·月)、有毒有害危险工种保健费(66元/人·月)、人身保险费等(300元/人·年)以及交通工具购置补贴(1000元/人·年)。社会保险按照地区相关规定执行(按年度测算,单位部分由政府承担,个人部分从基本生活保障费中扣除)。政府公益性岗位补贴中基本生活保障费、交通补贴等可根据当年物价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社会化有偿技术服务内容为本办法第七条中第七款规定的内容。结合地区实际,为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待遇,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在农牧民同意的情况下,实行村级防疫员社会化有偿技术服务,确保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2015年牲畜注射和药浴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文件标准进行服务性收费,即:收费标准(指注射费,不含药品费):牛1.5元/头·次、羊1元/只·次、驼1.5元/只·次、猪1.5元/头·次、禽类0.2元/羽·次;药浴羊1元/只·次。相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切实落实好政策。
第十七条政府公益性岗位补贴中基本生活保障费(扣除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交通补贴、保健费的80%作为基础工资按月发放,20%作为绩效工资年底根据考核情况按等级一次发放。
第十八条因年龄超限解聘,交纳社会保险超过3年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按照新农保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按100分制进行评分。
(一)强制免疫密度(达到100%得15分):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各2.5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免疫密度以免疫档案、防疫卡的数据为依据计算,禽类免疫密度以调查养殖数量或免疫档案记录为依据计算。
(二)强制免疫质量(15分):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各2.5分,抗体效价合格率高于70%的,计2.5分,低于70%的,不计分。
(三)月月补针(15分):强制免疫六种动物疫病,应按考核指标作好应免动物及时补免,每一病种2.5分。根据补免数和应免动物数比例评分,未作的不给分。
(四)畜禽及畜禽产品追溯体系建设(5分):按照相关要求,佩戴耳标。流通领域每发现1例未佩戴动物标识的动物,扣0.5分,扣完为止。
(五)规范填写免疫档案及数据录入(10分):免疫档案和防疫卡、信息平台数据录入按规范程度计分,每发现一处填写(录入)不规范、数据不吻合,扣1分,扣完为止。
(六)协助动物检疫员搞好本辖区消毒、产地检疫及有关动物疫病防控工作(10分)。
(七)动物疫情观察和报告,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动物疫情监测和无害化处理工作(10分)。
(八)按时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5分)。
(九)乡(镇、场)、村干部,农牧民整体评价情况(10分)。
(十)其他(5分)。各乡镇站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村级动物防疫员每年考核一次,由县(市)畜牧兽医局、喀管委农牧水利局会同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乡镇站、村委会,对照《责任书》及本办法第十九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综合打分,考核结果与政府公益性岗位补贴(绩效工资)挂钩。考核结果90分以上的(包括90分)为优秀,全额兑现绩效工资;75-89分为称职,全额兑现绩效工资;60-74分的为基本称职,兑现70%的绩效工资;59分以下的为不称职,予以解聘,不发绩效工资。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比例为15%、70%、15%。不称职不做比例上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畜牧兽医局、喀管委农牧水利局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进一步细化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六章培训与奖罚
第二十三条村级动物防疫员每年参加地、县(市)、喀管委相关部门举办的业务素质和技能培训不得少于5天
第二十四条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优秀的奖励资金从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所扣除的绩效工资列支。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职责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及时解聘。
第二十五条地区畜牧兽医局将采取随机抽查考核或专项检查方式,对各县(市)、喀管委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考核、招聘录用、年度考核、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如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将责令县(市)畜牧兽医局、喀管委农牧水利局予以解聘或取消资格证书,并暂停其国家村级动物防疫员财政补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有农牧场、大型养殖场、城市街道、社区动物防疫员设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地区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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