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2009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巴政办发[2009]74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2009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9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
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2009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
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确保我州“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9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
知》(新政办发〔2009〕8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以保障环境安全、促进污染
减排为目标,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
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
区域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标排污、建设项目违法建设和违反环
保“三同时”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
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质量,
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
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
行跟踪督办。各县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县以上城镇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
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
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的,一律挂牌督办。
2、督促北四县城镇、库尔勒市老城区、新城区污水处理厂加快
建设进度,提高轮台县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且末、若
羌、尉犁三县要抓紧落实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尽快落实治
理方案。对于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
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的;
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要挂牌督办,实行进行集中整治。县市污水
处理厂尽快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与州环境监测站监控平台联网。
3、对垃圾填埋场重点整治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经建成投
运但未进行“三同时”验收、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
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进行集中整治。同时,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
行的执法检查,确保正常运行,消除环境隐患。
(二)严厉打击企业恶意排污违法行为,促进重点企业达标排放,
减少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
1、加强对黑色和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火电、热电联产、有自
备电厂的企业、造纸、棉浆粕、制糖、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特别是
炼铁、烧结工艺污染治理、脱硫设施建设及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和运
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恶意排污。对没有环保设施或治理设施
不完善、污染治理设施不运行、屡查屡犯、长期超标排污、恶意排污
以及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
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企业,一律高限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
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及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
缔。对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对重点污染源(国控、区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在线
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的检查。对排污口不规范和未按要求安装在
线监测设施的,一律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在
线监测设施安装并联网运行的,依法予以处罚。
3、加强“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准
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超标排放污染物,使用落后
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要重点予以查处,严厉打击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
燃的企业。对涉砷、涉铅开采、选矿、冶炼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
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污染
企业。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酒
精及小冶金、小焦化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由所在地的县市人
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三)加大重点区域、流域督察力度,促进减排工作。
1、全面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针对博斯腾湖流域开展环境综合
整治,使流域水体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对博斯腾湖区域内的排污企业
进行全面清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污企业要求立即整改,制定
安全防范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
监督管理,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2、加大对2007年以来建成投产及部分投运的新、改、扩建工业
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废水、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责
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完
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
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
工作重点进行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发展改
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违反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违规建设
的项目,并依法予以查处;经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
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察
部门负责监察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无视
违法排污企业的生产行为,以及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司法部门
负责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
好的外部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建设及日常运行的监督
管理,提供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基本情况;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达的对违法企业取缔关闭的决
定,依法责令被取缔关闭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
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查处取
缔无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
管,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电
力部门根据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
电措施。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
履行部门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
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
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共同打击
环境违法行为。
(二)严格环境执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市要充分用好现
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切实加大对
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加大环境
执法力度的同时,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发挥
政策的整体效应。对各类环境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
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力的要通
报批评,对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加强
对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监督,对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甚至袒护包庇违
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三)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
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
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行业、违法排
污企业集中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
进行通报。年终将各县市开展专项行动情况列入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
指标进行考核。
(四)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各县市要围绕各阶段工作重点,
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全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挂
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
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县市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
公布,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并报
上一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州将挂牌督办一批典型环境
污染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各县市要按照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
和各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
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深入报道环保专项行
动进展情况和环境安全形势;畅通投诉渠道,充分调动公众积极性,
动员社会各界和各族群众广泛关注和参与环保专项行动,鼓励群众举
报环境违法问题。要及时披露重大环境问题,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
公布环保专项行动和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进展情况,披露违法排
污企业名单,曝光一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6月)。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
组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
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月)。各县市环保专项行
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
展后督查、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
整治,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涉铅行业企业开展
集中检查,集中力量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分别于6月20日
前和9月10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8
月对各县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察,并及时通报督
察结果。
(三)总结阶段(11月)。各县市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
总结,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5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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