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博州政办发〔2015〕78号
颁布日期:2015-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博州政办发〔2015〕78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1月2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4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五、草原火灾分级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6

一、指挥部

二、指挥部办公室

三、现场指挥部

四、工作组

五、专家组

第三章预防和预警机制……………………………………………11

一、预防

二、监测

第四章信息报告……………………………………………………12

一、信息收集

二、信息报告内容

第五章应急响应…………………………………………………13

一、Ⅳ级响应

二、Ⅲ级响应

三、Ⅱ级、Ⅰ级响应

四、应急结束

第六章后期处置……………………………………………………16

一、善后处置

二、调查与评估

第七章保障措施……………………………………………………17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二、应急队伍保障

三、物资保障

四、交通运输保障

五、医疗保障

六、资金保障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八、责任与奖励

第八章附则…………………………………………………………19

一、管理与更新

二、制定与解释

三、预案生效时间

附件:1.自治州草原防火指挥部通讯录……………………………21

2.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工作流程图………………………22

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控制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原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农牧发〔2010〕12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草原防火值班报告制度》、《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博州政发〔2005〕55号)。

三、适用范围

自治州境内除林区和城市市区外一切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恢复。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五、草原火灾分级

㈠特别重大草原火灾(Ⅰ级),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在8000公顷以上的。

2.死亡10人以上或伤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

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6.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㈡重大草原火灾(Ⅱ级),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伤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地州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5.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

6.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火灾延边蔓延2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对我国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

㈢较大草原火灾(Ⅲ级),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死亡3人以下或伤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4.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5.位于县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6.境外草原火灾距国界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国境内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

㈣一般草原火灾(Ⅳ级),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在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部

㈠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为全州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是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领导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巴德玛拉自治州党委常委

副总指挥:马合木提江·巴拉提自治州副州长

景安禄博尔塔拉军分区副司令员

陈旺第五师党委常委、副师长

图格杰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员:杨文戈自治州发改委主任

塔西买买提自治州林业局局长

山巴依尔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局长

钱龙兴自治州水利局局长

吐尔逊江自治州民政局局长

蒲福贵自治州卫生局局长

王连贵自治州环保局局长

马克斯加甫自治州文体广新局局长

杨成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胜自治州气象局局长

才吾格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

达拉自治州财政局副局长、调研员

木汗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华定川自治州旅游局局长

彭坤慧自治州外宣办主任

白如江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吴加清自治州公益林和国有林场

管理站站长

邵路自治州草原站站长

高翔自治州草原监理所所长

胡珂自治州外办外事科科长、副调研员

孟健自治州无管局局长

王英平自治州通信管理办副主任

肖述文第五师农业(林)局局长

㈡主要职责。

⒈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物资储备、救援队伍体系。

⒉指挥组织协调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救援和善后处理。

㈢成员单位职责。

州畜牧兽医局、草原站、草原监理所:负责草原防火监测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家畜的转移、疏散和疫病防治工作;负责火案调查,组织评估火灾损失,开展草原改良和植被恢复工作。

州林业局、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站:协助草原防火部门开展火灾扑救工作,负责草原火灾向林区蔓延的扑救工作。

州发改委:负责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争取落实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监管草原防火经费和紧急扑火所需资金。

州公安局:负责草原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火场交通管制、扑火现场秩序维持,协助防火部门开展火灾扑救、人员紧急疏散等工作,并做好火案侦破工作。

州水利局:负责协调火灾扑救所需水源。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配救援车辆,保证道路畅通,为保证扑火物资、人员及时运达、人员紧急疏散提供便利条件。

州民政局:负责向灾民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审定草原火灾受伤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州卫生局:负责火灾伤员救治、灾后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州环保局:负责火灾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测定化学危害物品性质、危害性,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州旅游局:负责草原旅游景点防火宣传,检查督促草原旅游景点防火措施的落实,处置草原火灾中涉及游客的有关事宜。

州外宣办: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现场记者管理,组织互联网舆情监控、网上舆论引导及信息发布工作。

州文体广新局:负责协调新闻系统做好草原防火宣传指导,在草原防火期、高火险期内,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及时安排火险天气预报的播报。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草原防火期天气预报,适时发布火险天气警报,为扑救现场提供天气预报和人工降水服务。

州无管局、州通信管理办:负责协调通信企业,保障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通讯畅通。

州外办:负责涉外草原火灾相关事宜。

军分区、州公安消防支队:根据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组织部队参与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第五师农业(林)局:在州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组织第五师所属团场草原火灾扑救,并及时向州指挥部报告火情;同时协助和支持自治州境内草原防火、火灾扑救等相关处置工作。

二、指挥部办公室

㈠州草原防火办为州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设在州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专职副主任由州草原监理所所长担任。

㈡主要职责:

1.承担全州草原防火日常工作,完成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联系州指挥部成员单位,执行州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

3.拟定草原防火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报经州指挥部审核批准后组织经常性演练。

4.组织检查全州草原火灾防控工作,掌握全州草原火情,发布草原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5.组织实施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群防群治、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

6.督促草原火灾案件查处。

三、现场指挥部

㈠当发生一般草原火灾时,现场指挥由县市组织。当发生较大草原火灾时,现场指挥部由州畜牧兽医局局长任总指挥。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时,现场指挥部由州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并接受自治区、国家的指令。

㈡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火灾现场所有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队伍。

2.研判火灾现场情况,做出现场应急处置决定。

3.重大事项及时向州指挥部报告。

四、工作组

火灾发生后,根据应急需要,州指挥部可下设以下工作组:

㈠扑火组:由州畜牧兽医局1名领导任组长,州林业局、公安消防支队、水利局、气象局、环保局等部门1名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制定现场扑火方案并组织实施;准确掌握火情变化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扑火力量;及时提出扑火救灾人力、物资需求计划;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火场扑救情况;全部余火扑灭后,部署火场看守人员,监督火场看守移交,组织扑火人员安全撤离。

㈡后勤保障组:由州畜牧兽医局1名领导任组长,州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无管局、通信管理办等部门1名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根据扑火组提出的人力、物资需求计划,及时组织扑火人力、物资(包括扑火人员、扑火机具、燃料、食品等),保障前方扑火需要;组织管理扑火救灾车辆;安排扑火人员食宿;组建和架设临时通讯系统。

㈢治安保卫和疏散组:由州公安局1名领导任组长,州畜牧兽医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旅游局等部门1名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现场隔离封锁、治安管理、交通疏导、火场物资保卫;组织危险区域群众、牲畜和物资转移;负责火灾原因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理。

㈣医疗防疫和生活救助组:由州民政局1名领导任组长,州卫生局1名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组织和管理火灾现场医疗卫生人员;开展火灾现场医疗救助和灾后卫生防疫;向灾民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

㈤信息汇总发布组:由州畜牧兽医局1名领导任组长,州外宣办、文体广新局1名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文字综合、影像资料收集、火情、火灾数据信息汇总,配合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新闻发布工作。

五、专家组

州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自治州草原防火专家组,为草原防火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

根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由州指挥部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草原火险形势,发布全州草原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遇高火险天气,在广播、电视天气预报等媒体栏目中向全州发布草原高火险天气警报。

二、监测

㈠草原防火期(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易灾区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㈡州草原防火办利用国家农业部、国家气象局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实行动态监测,收到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后,立即通知热点所在县市草原防火办进行核实反馈。

㈢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组织经常性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基层群防群治、监测报告体系。

第四章信息报告

一、信息收集

㈠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尽快向当地草原防火组织或政府报告。

㈡县市应急办及草原防火办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向州应急办及草原防火办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调查核实。

㈢州应急办立即向州应急委主任、州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同时,立即组织起草相关信息,经同意后,在事发2小时内以州人民政府名义报自治区应急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续报。

二、信息报告内容

㈠地点。发生火灾的县、乡、村地名和准确的经纬度。

㈡时间。起火时间、发现时间、开始扑救时间、扑灭时间。

㈢面积。已过火面积、预测过火面积。

㈣人员伤亡、牲畜死亡、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情况。

㈤气象状况。火场周围风力、风向、气温和有无降水等情况。

㈥扑救情况。包括参加扑火的人数、指挥人员,动用车辆、扑火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当地拟采取的扑救措施。

㈦起火原因。

㈧国界、地州界附近的火灾,还要报告距国界、地州界的距离、发展趋势、烧入或烧出界的时间、地点(界桩、经纬度),损失和当地采取的措施。

㈨未扑灭的火灾实行每小时情况报告制度;火灾扑灭后,实行终报。

第五章应急响应

一、Ⅳ级响应。应对一般草原火灾。由事发地县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州指挥部给予指导。

㈠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

㈡州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指导督促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

㈢州草原防火办立即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火情信息,并与事发地草原防火办保持密切联系,督促指导事发地扑火工作,做好火情扩大后相应的人员、物资、车辆应急准备。

二、Ⅲ级响应。应对较大草原火灾。由州指挥部统一领导,接受自治区指挥部的指导。

㈠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

㈡州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研判火灾发展形势,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视需要组成各工作组,赴现场统一指挥协调火灾扑救。

㈢立即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划定火灾区域和受危害区域。

㈣立即开展危险区域人员、家畜的转移疏散安置,实施灾民医疗救助、生活救助。

㈤国界线附近的火灾,通报州外办;县市界附近的火灾,通报相关县市。

㈥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㈦扑火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2.坚持科学扑救,尊重自然规律,“阻、打、清”相结合,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点扑救、彻底消除,建防火隔离带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

㈧扑火力量的组成、调动和使用。

实行统一指挥,就近调动,根据需要,分批次出动的原则,扑火力量使用方案如下:

第一批次:火灾所在村队义务扑火队、乡镇半专业草原扑火队、相邻林场扑火队;

第二批次:毗邻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县市草原扑火队、林业扑火队、县市武警消防扑火队;

第三批次:州草原防火扑火队、林业扑火队、毗邻县市扑火队、州武警消防扑火队;

第四批次:驻地部队、其他武警扑火队。

㈨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扑火过程中,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未经培训的非专业扑火人员不得直接扑打火头。

㈩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县市、乡镇(场)政府(场管委)应在草原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草原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十一)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

(十二)新闻报道。

草原火灾信息的发布,由州草原防火办公室按照《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要求统一组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三、Ⅱ级、Ⅰ级响应。应对重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州指挥部在自治区、国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㈠州指挥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㈡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并在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援。

㈢地州界附近的火灾,通报相关地州。

㈣自治区人民政府指令下达或工作组到达后,在自治区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结束

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灾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烟、无火”后,扑火组向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依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州、县草原防火指挥部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后,撤出扑火队伍,并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火场;12小时后,再次检查确认无火后,依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州、县草原防火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状态,撤出看守人员。

第六章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㈠草原火灾扑灭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草原恢复计划,恢复草场植被,并做好畜禽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发生。

㈡因扑救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和抚恤。

㈢因扑救草原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按照《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㈣对因灾出现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按《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㈤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二、调查与评估

㈠较大草原火灾扑灭后,由州畜牧兽医局会同公安、林业、环保、民政等部门组成火灾事故调查小组,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肇事人、受害草原面积和牲畜、人员伤亡、受影响的牲畜种类和数量、珍稀野生物种的种类和数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以及对生态环境和生产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向州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州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报告,确定草原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2.重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国界线附近的草原火灾、烧入居民点、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草原火灾,由州指挥部配合自治区、国家指挥部完成调查评估。

第七章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㈠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充分利用公用基础通信网络,建立纵向到村队、横向到草原防火有关部门的草原防火通讯网络,并建立通讯名录。

㈡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结合草原防火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积极配备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通讯设备建立火场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二、应急队伍保障

㈠凡经营、使用草原的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义务扑火队,配备灭火器材,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

㈡州、县市、乡镇(场)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半专业化扑火队,配备专业灭火器材,进行专业技术训练。

㈢州草原防火办应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林业、卫生、环境监控等专业救援队伍加强日常联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㈣扑救重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以专业消防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其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畜牧草原部门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

三、物资保障

㈠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结合草原防火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加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风力灭火机、防火服、运输车、野外生存等其它草原防火设备。

㈡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对辖区可用于草原扑火应急救援抢险的物资装备、通讯器材、生活必需品、工程机械等进行普查登记,与有关企业和单位签订应急物资保障协议。建立草原防火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实现紧急情况下的快速调运。

四、交通运输保障

州、县市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并根据草原火灾应急救援的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

五、医疗保障

州、县市卫生部门按照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医疗应急救援方案,有效完成医疗救援、伤员转送和救治工作。

六、资金保障

火灾发生后,由州财政、畜牧、民政等部门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畜牧厅、民政厅申请牧业生产救灾紧急补助资金、灾民生活救助资金。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㈠州、县市草原防火办要加强草原防火宣传,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㈡州、县市草原防火办要有计划地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㈢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制订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1次草原防火演练。

八、责任与奖励

㈠对预防扑救草原火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㈡对在草原防火和火灾扑救中有失职行为的,按《草原防火条例》第五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一、管理与更新

㈠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防火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州畜牧兽医局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畜牧厅备案。

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草原防火应急预案,并报州人民政府应急办、州草原防火办备案。

二、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州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自治州草原防火指挥部通讯录

2.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工作流程图

http://www.xjboz.gov.cn/net/xxgk/info.aspx?id=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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