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0〕8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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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0-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0〕8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地委委员(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现就做好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对于保稳定、保增长、保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在巩固监所教育改造成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多年来,地区各级安置帮教组织与相关部门(单位)在地委行署统一领导下,围绕大局、共同努力,认真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各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全地区共有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285人(刑满释放人员268人,解除劳教人员17人)。其中:哈密市186人,巴里坤县76人,伊吾县12人,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1人;城镇户籍93人,农村户籍192人;男275人,女10人;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232人,高中文化程度47人,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6人;50岁以上7人,30—50岁213人,30岁以下65人;退休1人,原单位安置6人,从事个体经营16人,打工61人,待业18人,享受低保的17人,“三无人员”1人,农村落实责任田165人。有2人重新犯罪。
全地区共有社区矫正对象172人(被判处缓刑166人,暂予监外执行5人,剥夺政治权利1人)。其中:哈密市115人,巴里坤县30人,伊吾县27人;城镇户籍78人,农村户籍94人;男157人,女15人。
虽然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地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地区整体形势来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形势仍然严峻,任务还很艰巨,制约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因素还不同程度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所占比例高达70%,流动性强,帮教措施落实难度较大;二是刑释解教人员只有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1%,整体素质偏低,无一技之长,就业渠道受限,且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上对这类人员存在一定的偏见和歧视,安置难度较大;三是按照中央八部委的相关规定,安置帮教机构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教育、管理和帮扶时间分别为5年和3年,解除帮教管理后,部分人员仍然存在就业难度大,生活困难等问题,还需社会进一步关注和帮扶;四是部分监狱、劳教所衔接机制不够完善,未能与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取得联系,造成部分人员脱管、漏管;五是今年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在全疆处于启动阶段,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管理的比例相对较低。为此,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坚持“以帮教为手段、以安置为重点、以稳定为目的”的基本工作思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持之以恒,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二、认真落实政策规定,积极做好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安置工作
(一)加强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
对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是保障其实现就业的重要前提。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相关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刑释解教人员(其中包括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纳入培训范围,由司法行政机关协同,对有培训需求的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2.持有《就失业登记证》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可享受以下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1)有就业意愿、培训意愿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及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A类1200元、B类800元、C类600元、D类300元、E类200元补贴;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A类300元、B类200元、C类100元补贴。
(2)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条件、创业培训需求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
(3)持《就失业登记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及农业户籍的,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还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A类160元、B类120元、C类110元、D类100元、E类90元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A类30元、B类30元、C类20元补贴。
(4)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具体拨付条件和拨付程序按照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哈地劳社字〔2009〕98号)规定执行。
3.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延伸帮教工作,每年配合吐鲁番监狱、哈密劳教所开展对哈密籍服刑、劳教人员进行一次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每年与吐鲁番监狱、哈密劳教所召开一次联席会,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深入监狱、劳教所进行帮教和法律援助,帮助服刑和劳教人员了解户籍地的发展变化,熟悉当地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并对涉法等问题进行解疑答惑。
(二)建立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安置体系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综合运用政策支持、组织推动、财政扶持等措施,积极做好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
1.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开辟就业岗位,特别是认真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每年公布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重点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女40岁及以上、男50岁及以上未就业人员)、“三无”人员(无亲可投、无业可就、无家可归)、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人员、改造表现良好人员的就业问题。
2.组织相关部门在哈密劳教所建立地区安置帮教基地,并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扶持。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多措并举、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落实相关政策,建立各类专门接纳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基地或经济实体。
3.鼓励、引导和帮助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对愿意返回户籍所在地的,要积极做好生活、就业安置;对愿意进城务工的,要积极做好服务,推荐相关企业予以安置;对愿意异地安置的,要积极协调予以解决。
4.刑释解教人员及社区矫正人员应在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刑释解教人员及社区矫正人员,可在地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享受到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免费就业服务。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缺乏就业技能的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可通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后,再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选择就业。
(3)刑释解教人员及社区矫正人员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后,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5万元以下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2年,全额贴息。
(4)经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8号)规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灵活就业后可享受养老、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5)在职人员因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可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创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创业。
(6)用工单位招用刑释解教人员及社区矫正人员就业的,可按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
5.建设部门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
6.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要切实做好其就学的有关工作。要引导刑释解教人员报考职业技术类学校,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7.农村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根据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20条规定,服刑前原有的承包地,应予以保留。
8.“危安类”刑释解教人员(是指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现已刑满释放的人员),由地、县(市)司法部门按规定负责接回,并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三)建立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
1.刑释解教人员判刑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如本人年龄在参保范围内,属城镇就业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地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刑释解教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后,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农业户籍并在农村居住的,可到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可申请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区矫正人员在被判缓刑、监外执行期间,可继续参加或申请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2.刑释解教人员判刑前原工作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并已缴费的,其重新就业后如本人年龄在参保范围内,可继续参加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同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工龄)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
3.判刑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自刑满释放之日起,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恢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人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可参加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但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国家和自治区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其基本养老金不予调整;社区矫正人员在被判缓刑、监外执行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人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其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4.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及时发放保障金,并相应减免其子女就学学杂费。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又无生活来源的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三、积极完善刑释解教人员帮教措施,强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各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备各项帮教措施。社区矫正机构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制,为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一)强化对流动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掌握和管控,建立流出地与流入地“两头包、双列管”机制。哈密籍刑释解教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要定期与其居住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取得联系;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外出务工、经商的,要按规定定期向其居住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外地刑释解教人员来哈密务工、经商的,由用人单位和所在社区负责落实帮教措施;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市场管理机构、个体劳动者协会指定人员负责帮教。
(二)完善各项帮教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走访、登记、工作记录、跟踪考察、档案管理等制度。积极开展结对帮教活动,帮助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其心理、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认真落实排查制度,定期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走访,了解安置帮教人员现状。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密切配合,坚持采取日常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集中教育与个体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和引导,切实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对解除帮教管理的刑释解教人员,要定期进行回访;对未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继续给予高度关注和帮扶。
(三)实行分类管理,创新帮教措施。对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中的“三无人员”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高危人群、高发年龄段和重新违法犯罪多发期)的人员,要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帮教和管控;对其他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要作为常规对象实行帮教和管控,以加强帮教工作针对性,增强帮教工作效果。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坚持“积极稳妥、不断总结、讲求质量、逐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展开。社区矫正机构要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奖惩机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高质量运行。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的单位,要积极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监督和教育工作,定期向所在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悔改情况,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2010年底,巴里坤县、伊吾县社区矫正工作要全面展开,哈密市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五)切实做好青少年中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工作。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落实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帮教和矫正措施。对刑释解教、社区矫正的青少年,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在生活上解困、学习上帮助、行为上纠偏、就业上扶持,为此类青少年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就业条件。
(六)利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帮教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动员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离退休人员以“一助一”、“多助一”等形式参与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级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把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在人、财、物等方面上给予大力支持。
(二)要尽快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并完善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相关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加强检查考核,把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管控、安置、帮教情况、重新违法犯罪率和工作经费保障等情况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考评结果要上报,并定期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工作情况,确保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扶和社区矫正工作,全力为重新步入社会的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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