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灭火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灭火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吐地行办传〔2014〕9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近年来,新疆暴力恐怖案件多发高发,成为影响新疆稳定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危害。吐鲁番“6·26”、乌鲁木齐“5·22”等案件反映出,灭火器筒体已成为暴恐分子制造爆炸、纵火装置的常用器材。因此,切实加强灭火器销售、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环节的监管,是严密防范暴力恐怖袭击,维护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根据自治区党委“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现就加强灭火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加强灭火器销售、维修单位管理

各县(市)、各单位要切实认识加强灭火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全力支持灭火器管理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成立由公安、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发动街道、乡镇基层组织,对辖区从事灭火器销售、维修的单位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摸底工作,要逐一摸清基本情况,合法销售、维修的,应登记建立台账,切实纳入管控范围;违法销售、维修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二、强化宣传,严格落实灭火器管控措施

各县(市)、各单位要加强对灭火器销售、使用、维修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告知加强灭火器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引导其积极配合做好灭火器管控工作。

一是落实灭火器的销售流向管理。开展灭火器销售业务的单位,应当通过“新疆消防产业信息网”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注册,建立灭火器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如实将本单位销售的每一具灭火器生产厂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数字身份证编号和购买单位(人员)信息输入管理系统,通过流向管理系统开具消防产品供货证明,落实流向备案制,实行实名购买制,并每周向当地消防部门备案。工商部门在核发行政许可时,要求灭火器销售单位和个人提供新疆消防协会会员证书。严禁未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灭火器,消防部门受理建设工程时,要核查灭火器的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凡建设工程使用未在系统登记流向的灭火器,消防部门不予受理消防验收和竣工备案。

二是落实灭火器使用责任制。我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业主在采购灭火器时,应当在已通过“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注册的销售单位购买,要求销售单位开具消防产品供货证明,作为单位消防档案资料以备查。并应当加强本单位、本场所灭火器的巡查、检查工作,实行灭火器管理责任制,落实到人,如实将每具灭火器的制造商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配置位置、钢瓶序列号、管理人员和维修报废等情况登记造册,不得擅自挪用、转让灭火器。灭火器维修、充装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灭火器维修单位进行检查,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灭火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规定,委托灭火器维修单位实施报废处理,严禁将未经报废处理的灭火器丢弃或变卖。灭火器丢失时,应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并将相关凭证留存备查。

三是落实灭火器报废备案制。从事灭火器维修业务的单位,应当对社会单位或个人委托维修、充装的灭火器进行检查、登记,对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要进行强制报废,对拒不配合的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通报。对社会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废处理的灭火器,要严格按照公安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要求,逐具建立维修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型号规格、维修编号、钢瓶序列号、维修和报废情况、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信息,确保维修和报废灭火器的可追溯性。对报废处理的灭火器,必须采取彻底压扁或完全锯开的措施,防止经报废处理的灭火器具备再充装能力。灭火器维修或报废项目完成后,维修单位应形成书面报告,每周向当地消防部门备案。

三、严格执法,严厉查处灭火器违法行为

各县(市)联合检查组要加强对灭火器销售、使用、维修单位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一是对未落实产品流向管理的灭火器销售单位,移送质监、工商部门处理,并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改正。二是对未建立健全灭火器管理档案的,按照《消防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改正。三是对未建立灭火器维修记录、未按规定报废灭火器、未将灭火器维修或报废情况向消防部门报备的灭火器维修单位,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四是各县(市)要立即组织治安部门、公安派出所和消防部门对辖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开展一次集中整治,凡有回收未经报废处理的灭火器,一律扣押后由灭火器维修单位进行报废处理,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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