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犁州财源建设项目申报规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伊州政办发〔2010〕121号
颁布日期:2010-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伊犁州财源建设项目申报规程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伊犁州财源建设项目申报规程》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伊犁州财源建设项目申报规程

为规范州直财源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提高财源建设项目质量,特提出本规程。

一、项目申报方向

(一)解决制约县市、口岸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补助项目;

(二)各县市、口岸工业园区功能建设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

(三)州直重大项目规划用地收购储备项目;

(四)县市骨干税源企业和自治州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品牌建设补助项目;

(五)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项目;

(六)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自治州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规划,符合节能减排、绿色环保、高新技术的要求,重点向骨干税源企业和农业产业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倾斜。

(二)除企业扶持项目外,其他项目申请扶持额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三)为体现多元化扶持的原则,按照年度财源建设资金规模,70%用于基础设施、工业园区和土地储备项目,30%用于扶持企业项目。

三、项目申报程序

(一)每年3月份之前,根据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发展目标,由州财政局商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经贸委、外经贸局、乡镇企业管理局后,提出财源建设申报指南并下发各县市、口岸。

(二)各县市财政局与县市发展计划局、国土资源局、经贸局、乡镇企业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拟申报项目名单,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局与相关部门联合行文申报项目。

(三)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文件、财源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项目审核

(一)成立伊犁州财源建设项目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刘亚农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主任:李新军州财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成员:阿德勒别克州外经贸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努尔沙哈提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宋得华州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吴江森州发改委副主任

杨盛江州经贸委副主任

肖克来提州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宋得华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从成员单位抽调。

(二)项目评审委员会对各县市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前应征求政府各分管领导意见,提出项目建议方案,并报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审核,审核后提交州财经领导小组研究,经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县市执行。

五、项目实施

(一)根据批准的财源建设项目,各县市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负责项目执行的监督,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州财政局负责财源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六、项目验收及资金绩效评价

项目完成后,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提交验收报告和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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