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文政发〔2015〕34号
颁布日期:2015-06-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文政发〔2015〕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积极应对当前的新形势,坚定发展信心,尽快扭转经济下滑不利局面,着力促进全州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现结合文山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定信心,大力营造稳增长环境

(一)抓党中央的关怀与国家重大战略及规划实施的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坚定发展信心。要认真贯彻落实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到云南考察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明确文山在云南新定位、发展新路径和新要求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文山在云南、全国发展和开放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把总书记寄予我们加快发展的殷切希望,作为文山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路子的强大精神动力,抓住继滇桂黔石漠化连片扶贫开发规划、新一轮兴边富民计划和桥头堡战略实施之后,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规划》等重大规划相继实施的战略机遇,认真学习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主持召开国务院第85次、第88次常务会议中,对当前经济形势及应对下行压力做好经济工作的重要讲话,进一步坚定完成今年人代会确定的各项任务的信心,努力完成全年地区生产总值670亿,增长10%的目标任务。(州人民政府研究室牵头,州级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着力服务企业。将服务视为行政管理的本质,加快行政职能的转变,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接、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州发改、住建、环保、国土、林业、水利和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绿色通道”,集中进行现场办公、专题协调和联合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要加强对项目工程咨询、环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等项目建设工作环节的优化,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服务效率,对需要办理的事项必须一次性告知,让业主在办理各种手续上少跑冤枉路。(州发改委牵头,州住建局、州环保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三)营造优良的服务环境。优化管理服务,切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通过管理制度创新,转变职能,促进行政工作人员改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水平。全方位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效能告诫制等有效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服务质量,全心全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亲商、敬商、重商、护商的浓厚氛围,积极为投资者、企业经营排忧解难,促进投资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州发改委牵头,州工信委、州商务局、州监察局、州工商局、州环保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二、强化协调配合,着力为稳增长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四)精简程序,提高效率,规范服务行为。按照“同步受理、同步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推行项目“全程代办制”;加快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以及施工许可、图审、招投标等事项办理进度,除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前置审批条件和强制性中介服务。有关单位要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发布工作规则、办事指南,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服务项目;确需保留的,要规范时限和收费,并向社会公示。打破中介垄断,搭建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平台,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切实降低项目审批成本。涉及的发改、国土、住建、环保、水务和林业等部门,要在本意见发出之后2个月内出台相关具体意见(州发改委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五)加大项目储备、开工、建设力度,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强化储备,加大州级前期工作投入,进一步挖掘固定资产投资支撑项目,细化支撑项目到在建、新开工、前期项目等,及时跟踪进度和服务,抓好6月、7月和9月3次集中开工,努力完成州“三个三十”重点项目投资任务。(州发改委牵头,州工信委、州交通运输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推进服务工作,促进项目落地。加强重点项目跟踪推进服务工作,重点推进投资198亿元的20个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实行领导挂钩、项目实施县(市)负责、有关部门配合服务,推进项目早落地、早投资、早见效。(州招商局牵头,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等部门配合)

(七)加快推进我州列入省“四个一百”重点项目和州“三个三十”重点项目建设。制定目标倒逼工作方案,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支撑率,确保全年530亿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完成。建立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为项目并联审批、金融支持协调服务。(州发改委牵头,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工信委、州教育局等部门配合)

(八)加快资金下达拨付进度。5月底前下达并拨付州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州预算内各专项资金6月底前下达并拨付60%以上,9月底前下达并拨付80%以上,11月底前全部下达并拨付,确保资金及时到达项目单位,形成实物工作量。发挥好沉淀资金的补给作用,统筹用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州财政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九)加大用地保障力度。科学安排建设用地计划和落实土地新政,下达各县(市)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在县(市)内或县(市)间统筹调配使用。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提供用地,租金按当年工业用地最低价的5%收取。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报件资料齐备的2015年新开工项目和2014年及以前项目用地,属于省或国务院审批权限的,应于5月底前全部办理完毕或完成审查上报。(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州级有关部门配合)

(十)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效率。加快梳理三张清单,明确投资准入的“负面清单”,在中央和省层面“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州级权责清单,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对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完善后续监管服务;切实减少行政审批,为企业松绑、鼓励创业,真正将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从“参与型”转到“服务型”,留给市场和企业内生调整和发展的空间。在省级公布“清单”后,州级各相关职能部门2个月内公布相关清单。(州委编办牵头,州住建局、州环保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放宽投资领域。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4年本)》及配套管理办法,进一步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按照关于云南省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推出一批现金流比较充裕、有稳定回报预期的项目。(州发改委牵头,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三、狠抓政策兑现,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稳增长政策

(十二)着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创新融资方式,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和创新动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重点项目,同时在重点建设领域,推出一批示范带动项目(6月发布),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建设营运,着力提高民间投资占比;鼓励具有自主经营能力的企业通过项目收益进行融资,推动项目收益债劵等直接融资品种的发展。(州发改委牵头,州工信委、州金融办、州人行、州银监局等部门配合)

(十三)建立PPP项目合作专项资金。州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明确以补助、贴息等方式引导PPP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设立政府与社会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推动PPP项目建设。5月底以前落实资金,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州财政局牵头,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

(十四)切实加强政企、政银协调配合。加强相关协调工作机制建设,主动向上做好重点项目资金争取工作,加强汇报衔接和跟踪落实,争取更多的资金到位。(州人行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工信委、州银监局等部门配合)

(十五)州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发展(如工业转型升级、三七产业发展、旅游业发展、林业特色产业等)的配套和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州财政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旅游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能源局、州林业局、州三七生物局等部门配合)

(十六)贯彻落实(来自《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制定我州实施细则。(州发改委牵头,州工信委、州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十七)充分利用好央行降准降息等货币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等的支持力度。(州人行牵头,州金融办、州银监局等部门配合)

(十八)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州财政安排2亿元,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以解决重点企业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州人行要积极向上级反映,建议上级改进合意贷款管理,州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向省行的汇报力度,争取更多信贷资源支持。5月底以前落实资金,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州工信委牵头,州财政局、州人行等部门配合)

(十九)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充分发挥文山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用,积极与云南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合作,为企业融资提供再担保服务。(州财政局牵头,州金融办、州城投公司、州人行、州银监局配合)

(二十)加大达规工业企业培育力度。指导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积极争取上级的纳规奖励扶持。继续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申报纳规,对新建投产并于当年申报纳规和首次由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除省级的奖励外,州级财政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各县市每新纳规1户,州级财政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州工信委牵头,州财政局、州统计局、州地税局配合)。

(二十一)加大限上商贸企业培育力度。对全州现有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四大类行业排名1-2位的,且增速超过15%的限上企业将报省申请奖励。按照省级规定达到奖励标准的批发、零售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餐饮、住宿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从新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中择优奖励30户,每户奖励5万元。(州商务局牵头,州财政局、州统计局配合)

(二十二)鼓励万众创新,培育内生新动力。加大园区扶持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各县(市)在现有产业园区建设基础上,利用闲置场地,通过自建、合建、联建等方式,增加建设以大学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园区。争取达到省级青年创业示范园区标准,经评审认定后,协助争取落实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补助用于园区建设。(州工信委牵头,州财政局、八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省“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政策扶持。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7万元以上的,每户给予3万元补助;建立担保基金,银行按1:8比例提供信贷支持;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银行给予10万元以下银行贷款支持。所有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概实行零收费。(州工信委牵头,八县(市)人民政府、州工商局、州财政局、州人行及各商业银行等部门配合)

(二十四)落实省允许经营困难的国企和国有控股企业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缓交社会保险费,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交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滞纳金。(州人社局牵头,八县(市)人民政府、州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二十五)贯彻落实好《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确保我州企业第一时间享受政策福利。(州发改委牵头,州工信委、州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省的扩销促产、网络销售等奖励政策。对全州主营业务收入排前30位的规模以上企业(除烟草和电力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全州平均水平的,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0.3‰,州级财政给予扩销促产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50万元。鼓励支持企业创新营销模式(除烟草和电力行业),对通过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采用B2B、B2C等网络交易方式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额以50万元为基数,每超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50万元。(州工信委牵头,州财政局、州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七)支持企业积极复产达产。对目前处于停产半停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企业设计产能计算,实际产能发挥50%以上并持续生产至年底的,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实际产能发挥80%以上并持续生产至年底的,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实际产能全部达产并持续生产至年底的,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州工信委牵头,州财政局、州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八)全面落实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各项政策,扩大政策性农作物保险试点。(州农业局牵头,州财政局、人保财险文山州分公司配合)

(二十九)支持造林大户、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和国营林场用林权抵押贷款,争取国家和省级给予5%的林业发展项目贴息补助。(州林业局牵头,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八县(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三十)加大清费减负力度。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规范银行收费行为,减少服务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银监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州地税局牵头,州财政局、州工信委、州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三十二)按照国务院规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事业保险待遇、促进事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州人社局牵头,州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三十三)落实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从2015年起,大量减免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土地复垦、土地闲置、耕地开垦、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白蚁防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等等收费。(州财政局牵头,州发改委、州人社局、州民政局等部门配合)

(三十四)切实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5号)文件。抓住国家降低二套房贷首付比例和二手房2年免征营业税的有利时机等,加快推进房地产、城市综合体等项目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5月底以前出台我州的具体意见。(州住建局牵头,州国税局、州地税局等部门配合)

(三十五)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省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支持奖励政策。指导和支持企业开展灵活多样的促销活动,发展大众服务消费。对销售额增速在15%以上,且总量排名在全州前10位的批发(烟草、石化类除外)、零售业限额以上企业和营业额增速在15%以上,且总量排名在全州前10位的餐饮、住宿业限额以上企业,由州级财政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州商务局牵头,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三十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省的农产品、机电产品出口奖励政策。(州商务局牵头,州工信委、州农业局等部门配合)

(三十七)支持我州外贸进出口奖励政策,对我州外贸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以100万美元为基数,每1美元补助2分人民币。对出口我州农副产品的每1美元再补助1分人民币。(州商务局牵头,州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四、狠抓督促落实

(三十八)加大督查落实力度。组织4个稳增长工作组,每组由州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挂钩2县(市),定期深入到挂钩县(市)开展稳增长调研督查活动,通过现场办公、现场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重点项目建设等稳增长中的突出问题。州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制度,对开工不动工、动工就停工或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专题督办、严肃问责。监察部门要进一步下大力气治庸、治懒、治混,对为官不为、落实不力、整改不力的,要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州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本部门上级(省各厅局委办)相关意见出台后3个工作日内,明确用公文管理允许的各种方式在各自的办事窗口、办事大厅、网站等进行公示和宣传。在本部门上级相关意见出台后15日内提出是否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的具体意见。本意见下发后,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形成全州上下联动、协调配合,促进全州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的良好局面。(州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州级有关部门配合)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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