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文政办发〔2015〕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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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政办发〔2015〕1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动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策部署及时贯彻落实,切实克服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会签时间过长,文件协调、修改、审核、报批环节工作效率低,文件印发后贯彻落实慢、贯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拟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文件(送审稿),州人民政府领导要按照《文山州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文政发〔2014〕78号)的规定,认真审核把关,起草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细做实研究论证、征求意见、部门协商、修改完善和提交合法性审查等前期工作,确保文稿质量并符合有关程序和要求。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业务工作的政策性文件,要坚决杜绝因前期工作不扎实、不到位和有关部门会上不表态、会后有意见而导致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的文件仍久拖不发的现象。
二、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会签并报州人民政府,若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跟踪传批,确保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确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
三、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州直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应表述“经州人民政府同意”,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州人民政府领导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政令统一、规范、畅通。发文部门应按照上述修改、签批时限要求,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若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同时抄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需公开的文件,原则上要于印发当日在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以州直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需公开的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在州直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要按照《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文政办发〔2015〕107号)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五、州人民政府领导、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抓紧推动落实到位。州直有关部门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和常务会议上州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要专门布置,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反馈。州政府督查室要按照《文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六、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定期检查本通知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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