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3〕15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3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咨询委),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决策咨询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咨询委是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咨询机构,是省委、省政府领导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参谋,是听取专家意见、吸纳民意的桥梁,是综合性、战略性和政策性的决策咨询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咨询委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省咨询委承担的咨询研究任务,对省委、省政府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省咨询委由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每届任期5年,任期与省政府同步。

第五条省咨询委设立学术委员会和若干个专业部。

第六条省咨询委办事机构为省咨询委办公室。

第三章组成人员

第七条省咨询委由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和委员组成。组成人员总人数控制在65人左右。

第八条省咨询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从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中聘任的委员人选由省委组织部提名,省委、省政府批准,省政府聘任。其他人选由省咨询委会同省政府办公厅提名,省委、省政府批准,省政府聘任。省咨询委主任按照本规则,在届期中可对组成人员提出辞聘和增聘意见,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省咨询委副秘书长、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和成员、专业部部长由省咨询委任免。

第十条省咨询委委员主要在大学和科研机构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学科带头人、专业研究人员,以及长期在省级党政部门从事领导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中聘任。委员采取专业部部长与委员双向选择,安排分配到各专业部。

第十一条省咨询委可设顾问、特约研究员。顾问由省咨询委提名,省政府批准并聘任;特约研究员由省咨询委聘任。

第十二条委员条件:

1.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热心于决策咨询事业;

2.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有关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

3.具备参加咨询活动的身体条件;

4.首聘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续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8岁。对“两院”院士年龄可适当放宽。

省咨询委委员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可继续担任委员。

第十三条委员责任和要求: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秉公直言;

3.坚持认真学习、注重调研,不断提高咨询的能力;

4.坚守廉政纪律,不得以省咨询委名义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省咨询委组成人员无特殊理由连续多次不参加省咨询委组织活动的,视作自动辞聘,由省咨询委报省政府备案。

第四章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省咨询委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1.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2.对全省中长期规划和重要规划进行研究和咨询论证;

3.对涉及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咨询研究;

4.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咨询研究和论证任务;

5.指导联系各市、县(市、区)咨询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章运作方式

第十六条省咨询委由省政府直接领导。

第十七条省咨询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通过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安排各项工作,审定重要咨询研究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和有关人事安排等。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根据主任办公会议要求,协调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省咨询委学术委员会活动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协助省咨询委指导各专业部咨询研究活动、评议咨询研究报告,组织评价咨询研究成果。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九条各专业部部长围绕省咨询委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负责组织本部委员开展咨询研究活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省咨询委办公室围绕省咨询委的中心工作和任务要求,做好各项咨询研究活动的组织协调与服务工作,归口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咨询委委员所在单位应关心和支持委员工作,提供相应的交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省咨询委每年一般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回顾咨询工作,研究部署新的咨询任务,讨论通过需要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省咨询委的各项咨询研究成果以文件形式报送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第二十四条省咨询委各专业部、委员提出的咨询研究意见可通过《咨询研究》、《咨询简讯》等,报送省委、省政府参考。

第二十五条省咨询委实行全省咨询委系统咨询研究成果奖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省咨询委加强与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及全国省(区、市)决策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七条省咨询委的咨询研究专项经费和省咨询委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经省咨询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报省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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