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湖政办发〔2009〕35号
颁布日期:2009-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9〕3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湖州市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市市级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湖州市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一、主要目标

2009—2012年,各公共机构单位实现节水、节电、节气、节油和节约办公耗材综合能耗降低16%以上,到2012年,对年耗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公共机构完成能源监测与监察;建成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信息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节能管理体系、标准体系、评估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形成创建节约型机关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完善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1.完善能耗分项计量管理。市级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本系统的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改造措施,区分用能种类,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用能浪费现象,切实加强用能管理,提高用能效率。

2.开展能源消耗调查。建立市级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开展公共机构能耗普查,制定市本级公共机构能耗统计调查表,摸清各公共机构建筑、空调、照明、办公设备、车辆等设备的水、电、气、油的消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能耗普查结果,对部分能耗高的单位或部门实施能源监测与监察。

3.建立能耗信息管理平台。依据市级公共机构能耗普查的数据,建立市级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库,构建市级公共机构用能管理网络化、数字化平台,并定期进行系统维护更新和对用能情况分析评估,逐步提高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水平。

(二)积极推广运用节能新技术

1.加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改造。市级公共机构要结合单位(部门)实际,逐步淘汰高能耗用能设施设备。积极采用变频调速,无功补偿等节能技术,实行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

2.推广普及节能新产品运用。大力开展公共机构“绿色照明”行动,淘汰高能耗光源,采用高效能节能照明光源,节能灯覆盖率达100%。大力推广运用智能调控装置,公共机构办公楼走廊、楼道、卫生间、开水房等公共部位,全部改造安装感应或延时自控开关,杜绝“长明灯”现象。大力推行用水器具节水改造,对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龙头、冲洗阀、水箱等高能耗用水器具进行全面改造,推行安装感应式水龙头,防止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

3.积极推行新能源和“中水”利用。鼓励市级公共机构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采暖和制冷系统、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积极推行雨水收集利用和“中水”回用技术,有绿地养护的单位(部门),要尽可能利用雨水、河水或废水养护绿地,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节约水资源。

(三)认真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

1.加强办公建筑日常节能管理。市级公共机构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的调节、巡查和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要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设置的规定,合理控制空调开启时间。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凡备有洗车场的单位(部门),一律安装洗车刷卡系统,实行洗车用水指标控制,减少水资源浪费。同时,市级公共机构要加强办公用品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申领登记制度,坚持无纸化办公,尽量少用或不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用品,节约办公耗材。

2.开展现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组织对市级公共机构现有办公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检查和调研,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规定和标准的既有办公建筑,在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评估、诊断的基础上,制定市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开展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试点和示范,并积极做好试点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3.加强对新建公共建筑的节能评审。新建公共建筑一律依法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评估和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给予核准立项,擅自开工的有关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理。市本级公共机构新建、改造建筑应按节能65﹪标准设计。

4.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按照国家公务消费制度改革的总体趋势和要求,完善市本级公共机构公务车辆配备标准与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公务车辆编制和规模,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节能环保型车辆,并逐年淘汰高油耗和环保不达标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加强公务用车动态管理,严格公务用车派车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公务车辆用油和维修管理,通过政府采购完善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科学核定单车油耗定额,实行单车百公里耗油统计和加油备案制度,定期公布行驶里程和百公里耗油数;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适时选择部分单位进行改革试点,逐步推进和建立新的公务用车制度。加强车辆动态监管,到2010年,市级公共机构所有公务车辆全部纳入市交通信息服务中心GPS监控平台。通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用车管理,降低油耗。

(四)加强公共机构节能采购管理

1.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研究制定市公共机构相关的节能采购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节能环保产品实行强制、优先采购。建立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的节能环保产品、设备,严禁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2.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要将工程和服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中,逐步扩大政府节能采购的实施范围。对公共机构照明产品、用水器具以及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用能设备,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完善公共机构节能产品、技术、服务征集制度,建立跟踪、监测和优选淘汰机制,及时推广应用先进节能产品和技术。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组织管理体系

1.成立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为保证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和推进,由市机关事务局、市直机关工委、市经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局),具体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节能工作协调小组组成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牵头并组织实施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开展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市经委、市发改委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和能源监察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的协调与落实、车辆配置管理以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统计工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2.建立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应根据市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推进计划,并通过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组织对公共机构的能耗指标考核。市级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要制定本单位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和每年节能改造目标计划,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能降耗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确保节能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市级公共机构应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市级公共机构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深入开展节能宣传教育

1.加大节能宣传力度。市级公共机构要结合实际,在本单位、本系统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全方位开展节能降耗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公共机构工作人员正确认识国情和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节约能源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教育和引导机关干部职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点滴小事做起,自觉养成节约一张纸、一度电、一杯水、一滴油的良好习惯,努力营造建设节约型机关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市级机关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

2.构建节能工作交流平台。市级公共机构要利用工作研讨会、工作表彰会和节能技术、产品推介会等形式,宣传和促进节能工作与信息交流,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节约热情,增强节能工作的有效性。同时要充分利用《机关后勤工作信息》、《湖州机关党建》等刊物和政府OA系统网络平台,及时通报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交流和传递节能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宣传各单位在资源节约中的先进经验。

3.抓好节能培训工作。市级公共机构要分期分批组织对空调、电梯、锅炉管理操作人员和物业管理人员进行节能知识培训,提高现有设备运行管理水平和节能实际操作能力。同时要采用以会代训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能源教育和日常节能技能培训,教育和培养广大干部职工良好的用水、用电等用能习惯,形成人人抓节约、事事讲节约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节能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能源节约考核机制,逐步规范用能管理,不断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确保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效推进。

1.建立能源消耗定期报告制度。市级公共机构各单位要按季度定期向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能源消费情况。市本级公共机构各单位要建立节能降耗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准确地统计分析水、电、气、油和办公耗材等资源消耗的数据,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行整改提高。

2.建立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要按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市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实行定额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从源头上控制公共财政预算开支。

3.建立能源审计制度。为完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计量,促进和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节能措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制定能源审计(监测与监察)计划,定期会同市能源监察支队对公共机构实施能源审计(监测与监察)。

4.建立能源消耗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出台《湖州市市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考评办法》,将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文明单位创建评价体系,并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明确节能考核考评的标准、程序和奖惩措施。按年度开展节能考评工作,对节能降耗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完不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5.完善节能改造激励机制。根据《湖州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共机构实际,制定实施市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资金扶持政策和办法,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资金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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