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限制黄标车及无标车通行方案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限制黄标车及无标车通行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限制黄标车及无标车通行方案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4〕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丽水市区限制黄标车及无标车通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区限制黄标车及无标车通行方案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黄标车”及“无标车”实施限制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理措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建设“秀山丽水、养生福地、长寿之乡”、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目标,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对“黄标车”、“无标车”采取在一定范围内实行限制行驶措施,促使高污染车辆加快淘汰更新,促进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同时为“十二五”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打下基础。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带头、科学规划、依法行政”的原则。政府部门、国企事业单位带头做好黄标车限行工作,起到表率作用;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出发点,科学规划限行区域及时间;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对进入限行道路或区域的高污染车辆依法予以查处。
三、限行车辆、区域及时间
(一)限行车辆
1.所有“黄标车”(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即国0汽油车和国0、国Ⅰ、国Ⅱ柴油车)。
2.“无标车”(没有及时申领环保标志或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汽车)。
外地车辆持有的有效期内环保标志在本市通用。外地车经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可以向市环保部门申领全国统一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限行区域及时间
2014年9月l日起,7∶00—21∶00丽水市城市建成区范围。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和区域交通状况,抓紧制定本辖区中心城区限行方案,争取年底前实施。
四、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丽水市区黄标车及无标车限制通行工作方案;负责与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黄标车”和“无标车”限行的通告;负责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核发、换发、补发工作;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气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开展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对比监测工作;会同市公安局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交换机制;负责印制限行宣传册和定制宣传品。
市公安局:负责落实限行工作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负责城市道路“黄标车”限行标志牌和提示牌的制作与安装;负责建立“黄标车”限行区域监控网络及执法系统;会同市环保局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交换机制;做好限行宣传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更新市区内的老旧公交车辆、出租车和其他营运“黄标车”;负责指导公交企业优化公交车辆类型及行驶路线;负责公路及绕城线上“黄标车”限行标志牌和提示牌的制作与安装;负责在进入丽水市的公路收费站点设立实施“黄标车”限行宣传点,向广大车主发放限行宣传手册。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新闻媒体开展“黄标车”限行的新闻宣传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管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黄标车”限行相关的规章和政策的解释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黄标车”限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经费。
莲都区政府:负责优化环卫车车辆类型及作业时间;配合做好“黄标车”限行的宣传工作。
丽水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做好“黄标车”限行的宣传工作。
五、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切实做好“黄标车”限行工作,是改善中心城区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中心城区拥堵,是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黄标车”限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紧密配合。
加强对“黄标车”限行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环保局负责限行工作的牵头组织管理,认真做好协调、调度、联络、通报、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确定分管领导,选调专门人员,建立工作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确保“黄标车”限行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黄标车”限行社会影响较大,特别是限行初期会对市民出行带来不便,应调动一切可利用的宣传资源,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工作,做好限行工作的释疑和解答工作,争取广大市民的配合、理解和支持,营造全民参与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大投入,保障经费。
做好“黄标车”限行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工作,市级财政要加大对限行工作的资金投入,尤其是加大环保、公安执法信息系统和公安监控网络系统建设的财政投入。
六、限行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4年4月—8月)
1.发布限行通告
2014年8月,在主要媒体发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实施黄标车及无标车限行的通告》及通告政策解读。(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办)
2.大规模发放环保标志
组织做好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各县(市、区)设立环保标志发放点,负责标志发放系统建设联网,发放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工作。限行措施正式实施前,使我市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环保局)
3.设置限行交通标识
制定限行标识牌、提示牌设置方案,完成限行区域内相关路口、路段“黄标车”限行标识牌和进入中心城区的主要路口、路段“黄标车”提示牌的制作与安装。(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4.制定执法工作方案
制定限行执法工作方案,将“黄标车”限行执法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对限行执法交警进行培训,做到在限行实施前,执法交警知政策、懂法规、会判断。(责任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法制办)
5.完善执法信息平台
加强“黄标车”限行区域监控网络建设,对道路交通监控平台进行升级,对部分主要路口、路段加装监控设备,将全市“黄标车”数据导入车辆查控系统,增加限行区域“黄标车”自动识别、筛选、抓拍等功能,实现自动化、精细化管理。(责任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6.开展宣传工作
召开新闻发布会,同时通过各种媒介广泛宣传“黄标车”限行政策,提高市民对“黄标车”限行工作的认识,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增强公众的参与度。(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7.涉及民生车辆
各涉及民生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限行区域内“黄标车”行驶时间和路线的调整工作。(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莲都区政府)
(二)实施阶段(2014年9月1日起)
1.劝导期(2014年9月1日—10月1日)。通过设置固定执法点、流动执法点及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违反“黄标车”限行规定的车辆实施驶离限行区劝导,以宣传教育为主,暂不处罚。
2.正式执法处罚(2014年10月1日起)。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严格执法。
ZJKC01—2014—0018
105丽政办发.ceb
http://www.lishui.gov.cn/zwgk/zwxxgk/szf/4/3/P020150105402891090328.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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