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4]70号
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遏制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保证出生人口性别比例正常,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在2004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平衡出生人口性别比为主要任务,以建立并完善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相适应的工作管理机制、保障制度和综合治理措施为重点,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为我市提前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利用3至5年时间,对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力争通过综合治理,使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将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正常范围之内;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逐步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制度完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体系的基本框架。
三、主要任务
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积极探索在有条件地区建立包括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在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奖励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包括B超和染色体监测)、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使用、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的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出生婴儿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的犯罪行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成立铁岭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全市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领导本地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付诸实施。
各级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国家、省有关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地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做出部署,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的措施;通报有关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对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工作提出评议意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依照规定建议或决定综合治理奖惩事项。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计生发[2002]11号文件确定的相关部门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中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乡(镇)、街道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要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范围,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工作任务,制定本地区工作计划;开展打击、防范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犯罪活动,落实社会保障制度和奖惩措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对本辖区内的村(居)民和本单位职工深入、广泛地进行宣传,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起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新型生育观念,落实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措施,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协助政府开展打击、防范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实施步骤
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在全市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市)、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的重点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的情况,对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情况等。对专项治理中查出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从重处理,并采取新闻媒体曝光等形式宣传报道,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和卫生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完成此项工作。
(二)在全市上下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广泛深入地宣传“以人为本、关爱女孩、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等新观念,营造有利于女孩生活、发展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协调配合新闻媒体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及相关内容的舆论宣传和公益宣传。
(三)建立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信息通报制度。各级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与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工作信息,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与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工作信息,形成准确、及时的信息反馈系统,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进一步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正常情况下每季度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工作开展和进展情况。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认真总结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经验。各地在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中,要广泛调动各级工作人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注重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抓好典型,促进工作全面开展。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在广泛调查、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附件:1.铁岭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相关部门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酬题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铁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铁岭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
治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孙德兰副市长
副组长:张维范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子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乔凤英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成员:章凤武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计连科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伟平市民政局副局长
赵宝芬市劳动保障局纪检组长
那永平市农委主任
徐岱忠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力坚市统计局副局长
王承忠市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黄晓静市妇联副主席
附件2:
相关部门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
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人口计生部门:协助政府具体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组织目标责任考核;协调组织宣传教育活动;会同卫生等部门制定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并负责在本系统内实施;建立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加强对本系统B超操作医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查和职业道德教育;协调组织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较严重地区的重点治理工作。
教育部门:加强女童教育、提高女童入学率;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宣传我市人口市情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性别平衡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缴纳学习费用等方面给予十定优惠;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双女户子女升入中专、大学时给予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溺杀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工作,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与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关的数据资料;及时依法查处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加强婚姻管理,维护妇女婚姻自由的权益;在农村村委会、城市社区居委会中,推动妇女参与,增加村(居)委会中女委员的比例;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敬老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加强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并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困难老人基本生活;在城乡社区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改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观念;改革殡葬制度、传统继承方式,促进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从而促进妇女地位提高,营造男女平等的社区文化氛围;建立与人口计生部门定期互通有关信息的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加强妇女就业培训,提高妇女就业水平,消除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积极探索在农村有条件地区建立包括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在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业部门:制定农村、农业政策时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加大对农村妇女的实用技术培训力度;适当安排适合妇女参与的项目,支持农村妇女发展经济,增强妇女的经济参与能力;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维护妇女的合法承包权益;鼓励乡镇企业根据发展需要依法招聘、雇佣女工,做到男女同工同酬。
卫生部门:进一步宣传、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包括B超和染色体监测)、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的技术规范,严格操作;对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工作的卫生系统B超操作医务人员要严格管理,并逐级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未经许可,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建立健全避孕节育、孕情检查和访视、终止妊娠以及围产期保健等服务的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在医院出生婴儿的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人口计生部门的信息沟通。
统计部门:负责调查统计全市和各地出生人口性别比情况,分析其发展趋势,建立出生人口性别结构情况通报制度。
药品监管部门: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严格管理、监督制度,并定期检查;严禁终止妊娠药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妇女组织: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实施《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和《辽宁省儿童发展规划》;制定维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措施,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加强对妇女知识技能和就业能力的培训,提高妇女自身素质;深入开展“双学双比”活动,引进适合妇女参与的项目或开展针对妇女的“小额贷款”项目,资助她们发展经济,增强妇女的经济参与能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
新闻出版部门:加大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市情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树立尊重妇女、男女平等、婚姻自由、邻里和睦的良好社会风尚;倡导性别自然选择,宣传人为选择性别的社会危害;禁止出版发表宣扬胎儿性别选择的书籍和文章。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