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加强乡镇广播电视工作管理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加强乡镇广播电视工作管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8-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1998〕5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加强乡镇广播电视工作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加强乡镇广播电视工作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乡镇广播电视工作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我市城区乡镇广播电视的管理,加强有线电视设施的维护,确保有线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区乡镇广播电视工作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建立规范、科学的城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体制。
各城区政府文体局要认真行使广播电视管理职能,指定专兼职人员承担所辖乡镇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广播电视局环城分局指导和行业管理。城区乡镇广播电视站是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最基层部门,是传播和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必须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城区各乡镇可根据需要和条件恢复乡镇广播站,已安装了有线电视的乡镇,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乡镇村屯的有线电视管理,乡镇广播站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搞好本乡镇广播电视的维护、运行与管理。
长春市广播电视局环城分局代表长春市广播电视局对城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旅游开发区等)的乡镇广播电视工作进行管理与业务指导。具体职责与业务范围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城区乡镇及其区域内广播电视覆盖网的发展规划;负责城区乡镇广播电视网络的建立、工程施工等工作的初审;指导城区乡镇广播电视站的宣传活动;负责对城区乡镇及区域内有线电视的发展规划、建设与检查指导等。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坚决制止城区乡镇有线电视的散滥现象。
城区乡镇建立有线电视网必须经广播电视的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审批,城区乡镇村屯所建立的MMDS及卫星地面接收站也必须报环城分局备案。审批备案前应做好本区域内有线电视系统的具体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有线电视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许可证,并到环城分局备案、登记,许可后方可施工。任何个人不得申办有线电视站。
广播电视站播转电视节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播放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企业、事业单位的有线电视应以转播为主,可自办少量本单位的新闻和专题节目,不得自行播放电影、电视剧;共用天线系统只能接收传送指定无线电视节目,不得播放其他电视录像节目。任何有线电视站不得转播禁止转播的频道。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三、加强领导,切实把城区有线电视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城区乡镇广播电视事业是反映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坚决制止有线电视放任自流、无人问津的现象,在投资效益、建设质量等方面要进行行政干预。
各区、乡镇要切实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站管理,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配齐人员。并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要给予必要的照顾,解除其后顾之忧,使他们更好地从事广播电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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