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7-0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1997〕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遵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7]82号)精神,我市从现在起到1998年末,力争用两年时间开展并完成编制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规划期限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保持一致。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增强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全局观念

土地资源的结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是国民经济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从全局的和长远的利益出发,以区域内全部土地为对象,以利用为中心,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方面所作的统筹安排和长远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证国民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并为实行土地利用分区量化管理和用地审批相结合的土地管理制度提供依据。各级领导要提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性的认识.要从长远的、战略的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科学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地位,改变狭隘的土地利用观念.增强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发展观。

二、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任务

为加强对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由主管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土地局长等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规划工作的具体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制订工作计划、方案和组织具体编制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订与市级同步进行,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保证各级土地总体规划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这次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后备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在预测土地利用2000年变化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提出各类用地的控制性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和步骤。

三、加强协作,通力配合,保证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面广,是多部门、多层次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本部门本行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用地计划和远景规划,要求5月1日前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公室。各部门要由主管领导亲自抓,指派专人负责,并建立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联络员定期沟通制度,对所需有关文字、图件和数字统计资料要无偿提供。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特别是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建委、城建局、规划局、房地局、公用局、交通局、铁路分局、计生委、统计局、水利局、林业局、环保局、农业局、蔬菜副食办等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保证该项工作高速度、高质量完成,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抓好本地的协调与配合工作,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和财政部《关于请落实各级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经费的通知》(国土[规]字[1989]第9号)规定,编制和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实际情况予以安排,确保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费使用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保证编制工作按期完成。

四、切实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加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力度

科学合理地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要切实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要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和《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贯彻实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加大实施力度。各级政府要自觉地组织实施,树立其权威性,维护其法律尊严,建立并完善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项规章和日常管理制度。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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