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吉政明电〔2011〕10号)精神,保障全州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州政府决定在全州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
一、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户、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施行时间
联动机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三、联动措施
(一)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来源,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属县(市)政府筹措资金,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二)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4.5%时,县(市)政府将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4.5%以下时,县(市)政府将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时县(市)政府将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民政、人社、财政等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在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未编制完成前,先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为依据。
四、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按月发放。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低保边缘户、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的乘积发放;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低保边缘户、五保供养对象,按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的乘积发放。当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0元时,按10元发放,超过10元时据实发放。
五、补贴办法
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保障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补贴金额,以后逐月审核,每3个月发放一次。应发月数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应发月数计算发放。
六、组织领导
州政府成立延边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冯君担任,副组长由州政府副秘书长苏景华、州发改委主任蓝公海担任,成员由州发改、民政、财政、人社、统计等部门的有关领导组成。
七、责任分工
州发改委要密切关注、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提出发放或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建议并组织好实施。
州民政局要密切关注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加强基本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组织好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户、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州财政局要按相关规定积极筹措并落实补贴资金。
州人社局要组织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统计、调查部门要抓紧编制延边州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并及时将数据提供给相关部门。
八、工作要求
按照省政府要求,此项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部门参加,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做好工作。基本数据的收集要准确,分析要及时,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落实政策,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附件:延边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
延边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冯君州委常委、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苏景华州政府副秘书长
蓝公海州发改委主任
成员:倪和春州发改委副主任
尹朝晖州民政局副局长
付黎明州财政局副局长
安泰善州人社局副局长
尹世昌州统计局副局长
李勇延边调查队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发改委,负责联动机制的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价监局局长倪和春兼任,副主任由价监局副局长李一心担任。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