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园林局拟定的天津市园林城区(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转发市园林局拟定的天津市园林城区(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9-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园林局拟定的天津市园林城区(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园林局拟定的《天津市园林城区(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园林城区(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园林绿化水平,规范创建园林城区
(县城)活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全市各行政区、各县县城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
以下统称区(县城)。
二、申报条件
园林城区(县城)实行申报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区、
各县县城可申报园林城区(县城):
(一)区、县人民政府(含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
委会,下同)提出创建市级或国家级园林城区(县城)计划并实
施1年以上;
(二)对照《天津市园林城区(县城)标准》(见附件),
通过组织自检,认为基本达到园林城区(县城)标准的;
(三)已经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区(县城)活动,未被命名
为国家园林城区(县城)称号的。
三、申报程序
(一)由区、县人民政府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市创建国家
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由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当年11月
前对申报区(县城)组织评定工作。
四、申报材料
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写申报材料,内容如下:
(一)关于创建国家或市级园林城区(县城)情况的技术报
告(文本和多媒体音像);
(二)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
(三)区(县城)园林绿化发展情况,包括城市绿化指标、
绿地系统规划、绿线管制、绿化建设、公园建设、居住区绿化、
单位绿化、全民义务植树、执法和行政审批、绿化养护管理、科
研成果、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行业管理及绿化资金投入等;
(四)对照《天津市园林城区(县城)标准》的逐项说明;
(五)创建工作的影像资料、城区(县城)绿化现状图及其
他创建工作的有关资料。
五、评审办法
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申报区
(县城)统一组织评定。
(一)按照《天津市园林城区(县城)标准》,根据城市绿
化发展、环境质量指标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初审,并提
出初审意见。
(二)对初审合格的区(县城),组织有关工作组和专家进
行实地考核验收。
六、命名表彰
经考核评定符合标准的区(县城),由市人民政府命名为
“天津市园林城区(县城)”,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七、复查制度
对已命名的“天津市园林城区(县城)”实行复查制度,每
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继续保留“天津市园林城区(县城)”
称号。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撤销“天津市园林城区(县城)”称号。
附件:天津市园林城区(县城)标准
天津市园林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天津市园林城区(县城)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
0号)和《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的要求。
(二)区、县人民政府作为创建园林城区(县城)工作的主
体,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城市绿化工作已纳入社会经济及城
区(县城)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各级主要领导亲自抓,建
立了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指标的落实。
(三)创建园林城区(县城)工作积极有效。认真组织落实
《天津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发〔2006〕
28号),制定完成了符合本区、县(县城)的创建计划。创建
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宣传活动广泛深入,资金落实,措施有力,
组织健全,成立了相关的创建工作机构。
(四)城市绿化行政管理机构完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
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职能及管辖范围明确,管理制度健全、
配套,行业管理到位。
(五)执法管理队伍健全,管理措施切实、有效,无非法侵
占绿地和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群众投诉有专职机构受理,
处理工作及时、依法,群众投诉满意率达95%以上。
(六)结合城区(县城)绿化工作实际,总结经验,有所突
破,有所创新,经验作法对全市城市绿化工作有示范和推动作用。
(七)重视群众绿化工作,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推动本地
区城市绿化建设工作,积极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城市绿化及创建活
动。
(八)城区(县城)公共绿化列入区、县人民政府基本建设
计划,建设资金有保证;养护资金按照上一年度绿化设施量和绿
化养护定额按时足额拨付。
二、管理制度
(一)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城区(县城)总体规划,经严格
组织实施,已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类工程建设(改造)项目的绿地率指标符合《天津
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
(四)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绿化建设,属地管理责任有效落
实,辖区内统一的绿化监管不断加强,绿化建设方案审查和竣工
备案制度有效落实。
(五)以绿化建设、养护、管理分离为目标,积极推进城市
绿化管理机制、体制改革,绿化养护市场化不断有新进展。
(六)加强绿地卫生管理,保持整洁优美的景观水平,区县
级公园绿地养护、管理水平达到二级以上。
三、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城区(县城)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
合理的绿地系统;公共绿地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米
(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
2.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市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
化指标近3年逐年增长。
3.城市绿化“三率”指标达到基本要求,即绿地率不低于
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7
平方米。
(二)公园建设。
1.现有公园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已编制完成,古典园林、
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2.城区(县城)至少有两座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CJJ48—92)的要求,且市内六区要求面积在1公顷以
上,其他区、县(县城)要求在6.5公顷以上;突出植物景观,
绿化面积应达公园占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
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3.市内六区每年建设1处面积0.5至1公顷的绿地或公
园,其他区、县(县城)至少每两年建设1座面积不小于20公
顷的综合性公园。
4.广场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
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
5.注重绿地生态效益,严格执行公园建设、改造方案审查
和备案制度,注重文化建园。
(三)道路绿化。
1.加强城区(县城)道路绿化,道路绿化普及率在95%
以上,绿化达标率在80%以上;新建道路确保绿化指标达标,
城区(县城)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加强人行道外侧绿化,建成区内90%以上道路完成超
过3米人行道部分的绿化。
3.加强行道树保护和植物选择,城区(县城)形成林荫路
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四)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区绿化面积达到《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
定,中环线以内绿地率不低于35%,中环线以外绿地率不低于
40%,改造旧居住区绿化面积不少于该居住区内建筑以外面积
的40%。
2.居住区绿化达标率在5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
植维护及时,设施保护完整。
(五)单位绿化。
1.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积极开展“园林单位”评选
活动,组织推动有力,成效显著。
2.工厂、仓储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
体及污染物的工厂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防
护林带;新建的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场所、文化娱
乐场所、机关等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达标单位
占城区(县城)单位总数的50%以上。
3.积极实施单位庭院绿化,院内无违章建筑,90%以上
可绿化用地得到绿化并积极实施垂直绿化。
4.城区(县城)主干道的沿街单位要全面实施拆(破)墙
透绿,确实没有条件的要坚持四季摆花摆绿。
(六)立体绿化。
1.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
得良好效果。
2.立体绿化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的城区(县城),可
以作为绿化特色,在评审中予以综合考虑。
(七)加强树种规划和树种选择。
1.参照《天津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绿化种植结构导则》,
不断提高园林植物多样性,制定完成本区、县园林树种规划。
2.城区(县城)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
%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
3.远距离调运苗木不直接用于城市绿化工程,有检疫及监
管措施。
4.积极推广耐旱节水植物,应用了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
有特性、抗性优良的园林植物。
四、群众绿化
(一)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
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二)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
动,成效显著。
(三)节庆展览活动及群众性游园活动丰富多彩,富有新意。
五、科研工作
(一)有园林绿化科研专兼职技术人员,资金落实,科研成
效显著。
(二)每年开展研究课题不少于2项,园林植物、绿化建设、
绿化养护等方面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成绩显著,具有示范意义。
(三)编制完成城区(县城)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园林植物物种数量不低于
100种。
(四)开展节约型园林建设的专题研究,积极推广节水、节
能新技术。
六、景观保护
(一)城区(县城)原有自然风貌得到有效保护。
(二)突出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
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三)建筑小品、雕塑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
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四)按照《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
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的要求,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
责任落实。对大树资源实施保护,确定区、县级保护树木名录和
档案,制定专项管理办法,管理措施有力。
七、生态环境
(一)积极实施“内增外扩”战略,城区(县城)及周边的
湿地资源、农田及自然地得到有效保护;结合工业用地重组和转
换,大力实施城区绿化,城区热岛效应得到缓解。
(二)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外环线以外区县形
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
(三)按照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
城区(县城)周边、城区(县城)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绿化隔离
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环境效益良好。
(四)城区(县城)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
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市容卫生整洁,垃圾收运、处理制度健全完
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55%
以上。
(五)城区(县城)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
75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六)河、湖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
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区(县城)特有的风光带。
(七)城区(县城)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
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
八、市政设施
(一)燃气普及率80%以上。
(二)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
(三)公交出行比率不低于15%。
(四)实施城市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城区(县城)
道路照明装置率98%以上,城区(县城)道路亮灯率98%以
上。
(五)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
(六)用水普及率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七)道路机械清扫率20%;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以上。
九、特别规定
(一)经鉴定核实,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
积达不到基本指标要求的,不予验收。
(二)当年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行为的,暂缓验收。
(三)城市绿化工作受到国家级表彰或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
的,优先验收并作为特色和成绩予以综合考虑。
(四)涉及全市性及整体城区的大环境生态规划和生态建设
内容,市内六区及北辰区、东丽区不作要求;其他区县按照标准
规定进行考核。
(五)对于全市性的市政设施建设,市内六区、北辰区、东
丽区不作硬性要求;西青区、津南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
宝坻区、武清区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考核。静海县、宁河县、
蓟县在道路机扫、公交车辆、公交出行、燃气普及率四项指标上
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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