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朝政办发〔2008〕82号
颁布日期:2008-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朝政办发〔2008〕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红十字会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组织在救灾、救护、救助等方面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红十字会的地位和作用

红十字会是国际人道主义救助组织,以“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为原则,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以“人道、博爱、奉献”为精神,致力于救灾、救护、救助以及推动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等人道公益领域的工作,是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方面的有力助手。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红十字工作,把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联系红十字会工作,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保障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二、切实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支持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依法将资助红十字事业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红十字会设立的人道救助基金要依法给予投入;对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红十字服务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要利用福彩基金等支持红十字会的救助工作和其所开展的公益项目;对红十字会的办公场所、备灾仓库、工作用车要予以支持,对红十字会的救助物资及交通工具,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运输、优先放行,免收路桥通行费;对依法标有红十字标志并经省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红十字会救助、指挥车辆免收公路养路费。

三、有效提高红十字会的救助能力

各级政府要帮助红十字会建立长效的筹资机制,支持红十字会拓宽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等各种筹资渠道,依法开展各种社会募捐活动,不断增强救助实力。在遇到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对红十字会组织的各种募捐和义演、义卖等活动,给予支持或提供必要条件。各级红十字会每年要选择一个主题,集中开展一次广泛的社会募捐活动;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救灾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各级政府在建设灾害救助体系时,要充分考虑并发挥红十字会的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和救灾网络建设,将红十字会的救灾工作纳入政府救灾应急反应机制体系当中,不断提高各级红十字会的应急反应能力。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向红十字会捐赠,对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捐赠,税务部门要应依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遇有民营企业和个人有较大数额捐赠时,政府领导可出面接受捐赠。

四、不断加强红十字会机构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要加快红十字会管理体制的理顺进度,按照市委《关于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朝委发[2006]32号)和市委办、政府办《关于改变朝阳市红十字会机构性质的通知》(朝委办发[2003]47号)精神,尽快成立、完善红十字会组织,明确人员编制和机构规格,将那些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勇于开拓、精通业务、廉洁奉公、会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队伍中来。人口较多的县(市)要独立设置,暂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地方要做到有编制、有专人、有办公场所、有专门帐户。对已成立红十字会组织但未及时进行改选换届的要马上进行改选换届,要适当扩大理事队伍,充分发挥理事会作用,将那些热心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爱心人士充实到理事队伍中来。

要加强学校、乡镇、社区等基层红十字会组织的建设,不断壮大团体会员队伍,发展志愿者团队,形成一支充满生机活力的社会性爱心队伍,参与政府、社会的各项救助工作和公益活动,展示红十字会组织的人道救助力量。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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