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废品收购点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废品收购点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拱政办〔2006〕17号 |
|---|---|
| 颁布日期:2006-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2006〕1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废品收购点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检工作,巩固废品收购点集中整治成果,落实长效管理,根据杭州市统一部署,经区政府研究,就我区进一步规范废品收购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以各镇、街道为责任主体,相关部门配合,在5月10日前,对辖区内废品收购点再次进行全面排查,取缔无证废品收购点,严防反复和回潮。对以下几类行为要重点予以查处:
1、占用人行道和公共场所堆放、挑拣的;
2、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附近、变压器下面、变电箱等城市家具附近堆放、挑拣废品的;
3、在拆迁、待建工地内无证收废品的;
4、存在安全隐患或通过焚烧提取金属物的。
二、进一步规范定点经营
各镇、街道要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废品收购点定点和规范工作,定点经营的废品收购点,必须有一定面积的经营场地,有围墙,在院内经营;场内堆放整齐,下脚料定点投放;禁止随意焚烧下脚料和垃圾,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保证环境整洁有序,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对允许保留的收购点,要按规定办理经营执照。
要加快建立健全废品收购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社区废品收集义工队伍的管理,做到统一服装、统一车辆、统一挂牌和定人、定点、定时收集,并加强对无证收购车辆的整治,使废品收集行为更规范有序。
三、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
各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会同各职能部门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做到无证废品收购点出现一处,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坚决制止无证废品收购站死灰复燃。对定点的废品收购点和义工进行建档管理,对有违章违法行为的废旧物品收购点做到即查即处,及时入档。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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