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2010年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文号:鹤政发〔2010〕31号
颁布日期:2010-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2010年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鹤政发〔201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2010年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鹤岗市2010年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0〕50号)和全省节能减排电视电话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完成2010年度及全市“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特制定本预警调控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适用范围

(一)根据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节能目标要求,全市2010年万元GDP能耗由2005年的2.66吨下降到1.995吨标准煤,降低25%,经统计部门测算,2010年全市需完成单位GDP能耗下降7.0%的目标,以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本预案适用于2010年上半年和第三季度全市单位GDP能耗降幅不足以支持完成年度单位GDP能耗下降7.0%目标情况下,所采取的阶段性措施。

二、应急处置原则

(一)坚持发展协调稳定原则。坚持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实现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相协调,在制定节能降耗应急处置措施和实施过程中,要结合各县(区)、行业、企业实际,分类处置,突出重点,努力降低节能降耗应急处置工作所波及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既要使节能降耗目标实现,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情况,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办事,确保和谐稳定。

(二)坚持预防为主及适时启动原则。市政府根据“十一五”节能降耗工作目标任务,制定2010年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各县(区)、各部门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工作监督,确保节能降耗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在7月中旬、10月中旬分别对前一季度的节能形势进行预警分析,当上半年(前三季度)全市节能目标完成年度目标的50%(75%)及以下,或出现不降反升,或虽已完成50%(75%)以上,但根据形势分析预测有可能完不成年度节能目标时,适时分级启动本预案,实施阶段性节能降耗工作措施。

(三)坚持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市政府根据形势分析,决定启动全市和有关县(区)预案,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报市政府同意,提前启动本地区的预案。预案启动后,各县(区)政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预案启动实施等级,负责落实阶段性节能降耗工作措施,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三、应急组织管理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市节能降耗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定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审核确定节能降耗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执行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监督预案执行情况;分析预测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收集掌握预案实施后各阶段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提出应急预案启动方案;负责信息发布;做好政策宣传、预案实施的解释和协调工作。

宣传部:负责2010年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情况和省节能降耗应急预案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向社会宣传国家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企业节能先进经验,引导全社会增强节能意识;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及时向社会公布市节能降耗实施方案信息;对拒不履行节能降耗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媒体曝光。

统计局:负责全市节能降耗情况的统计指导、汇总分析工作;负责预案实施后我市能源统计数据及相关情况汇总分析,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物价局:组织实施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单位,收取惩罚性电价工作。

电业局: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和预案要求,配合做好预案启动后相关措施的实施,对拒不执行预案的实施对象采取限电、停电措施。

政府办: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和预案要求,负责实施全市机关公用车辆限行工作。发改委、工信委、监察局、环保局、质监局: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和预案要求,对各领域重点用能单位依据《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不合理用能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或限产,对其项目3年内一律不予审批。

公安局:负责维护实施预案时期的社会治安和稳定工作。

信访局:负责预案实施时期所出现的上访的接待和协助宣传解释工作。

财政局:负责实施预案专项经费落实。

建设局、农委、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根据预案实施要求,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预案的实施,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各县(区)、各重点用能单位要相应建立节能降耗应急处置机构,保证人员和经费,制定本区域、本单位节能降耗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启动和落实应急措施。各县(区)、各重点用能单位必须于今年6月30日前将应急预案报市节能减排办(市发改委)。

四、应急预警机制

(一)定期分析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市发改委、工信委、统计局定期分析全市及各县(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情况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情况。市节能减排办要根据全市能耗水平情况,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汇报全省节能降耗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二)实施节能督查制度。市节能减排办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大节能重点项目、重点领域现场检查,并将进展情况汇总报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原则上每半年组织成员单位对重点县(区)、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督查一次。

(三)实施节能形势分析会议制度。为确保全年节能降耗任务完成,由市发改、工信、统计等部门参加,7月、10月中旬分别召开节能形势分析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并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五、应急响应程序

(一)预案启动。7月30日、10月30日前,上半年和前三季度节能形势分析会如预测全年节能降耗任务难以完成,市政府或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按等级启动节能降耗应急处置措施。

(二)预案实施。市政府或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讨论并确定节能降耗应急处置措施;召集有关县(区)及有关企业开会,统一思想,明确应急处置任务;加强督察,并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节能降耗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到位。

由市工信委会同市统计局提出对县(区)或企业实行限产或停产名单,报市政府或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由市城市执法局提出城市照明管理方案,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管理;市政府办提出全市机关减少车辆或停用方案等。

(三)应急终止。市节能减排办视预案应急处置实施情况和节能降耗完成情况确认终止应急时机,提出终止建议,报市政府或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市节能减排办要组织相关部门继续严密监控节能降耗情况,直至全年节能降耗任务完成。

六、预案实施等级

实施等级分为两级,分别为一级、二级,实施分级控制。

一级:全市高能耗的选煤、水泥、焦炭、化工等企业限产7天;当年拟竣工投产的高耗能项目,部分投产或停止投产;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时间或强度缩减30%;全市各级机关公用车辆实施每周按尾号限行一天行驶。

二级:全市高能耗的选煤、水泥、焦炭、化工等企业限产15天;对全市高能耗行业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电价按淘汰类加价标准执行;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企业勒令停产。当年拟竣工投产的高耗能项目停止投产;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时间或强度缩减60%;全市各级机关公用车辆实施单双号行驶。

在具体实施时,两个级别的预案将分别根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科学测算,确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七、保障措施

(一)加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力度。统计部门定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水平情况分析,对能耗水平比去年同期上升的重点用能单位,要认真进行调查了解具体情况,并要求企业及时采取措施,降低能耗。

(二)强化责任,措施到位。对实行停产、限产的企业,由供水供电等部门实施相应处理,确保连续停产、限产到位;对淘汰落后生产设备或工艺的,由市工信委牵头,并负责落实到位;对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管理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车辆管理由市公安局负责;其它部门按职责分工,工作到位。市监察局要加大督查力度,确保节能降耗工作责任到位。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加强节能降耗宣传教育,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积极宣传节能降耗工作的目的、意义、要求,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督促节能降耗工作。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节能降耗工作中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及时予以宣传表扬;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落实企业要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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