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活大院长效管理的意见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活大院长效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淮政办发〔2008〕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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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活大院长效管理的意见
淮政办发〔2008〕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生活大院长效管理和服务,在继续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的同时,针对管理和服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生活大院基础设施改造和维修。生活大院内基础设施改造总体上纳入旧城改造范围,实行整体拆迁开发与局部功能完善相结合。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编制主城区旧城改造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城建重点项目,用5至8年时间完成主城区旧城改造任务。对近期不纳入旧城改造、基础设施破损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亟待维修的生活大院,由各区纳入背街后巷改造范围,有计划组织实施。
二、妥善处理业主自治组织不健全问题。对生活大院难以成立业主自治组织或成立后又处于瘫痪状态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由街道办(乡镇政府)牵头组织成立由原产权单位、派出所、经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成生活大院管理委员会,暂时代为行使业主委员会相应的职责,直至业主自治组织正常运作时止。物业管理小区可参照执行。确需成立生活大院管理委员会暂时代为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由街道办(乡镇政府)报区房管局备案。
三、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各物业服务中心对所接管的生活大院实施管理和服务,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人兼任物业服务中心所辖物管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四、加强回迁安置小区管理和服务。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后无人接管的回迁安置小区,由所在地物业服务中心接管服务,可参照无人管生活大院管理方式,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市政府办公室淮政办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过渡性专项补助。
五、加大物管服务收费力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街道办(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中心应通过座谈会、散发材料、市民学校、社区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增强群众的物业服务有偿消费意识。物业服务中心要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突破部分业主长期不缴费的难题,市、区司法部门和仲裁机构应给予积极有效支持。物业服务中心接管生活大院应按标准收费,并逐步过渡到市场化,要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公布服务承诺,促进服务和收费的良性互动。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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