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鸡西市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的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文号:鸡政发〔2007〕 62号
颁布日期:2007-1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鸡西市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的意见

鸡政发〔2007〕6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法规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的重要性

构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是安全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建立了安全生产问责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受到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适应安全工作新形势,必须更新安全监察工作理念,创新安全监察工作机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明确落实安全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具体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是政府、质监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生产使用单位四方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安全保障体系。生产使用单位作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主体,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的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进行检验检测工作,要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责任;质监部门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承担监管责任;政府作为安全监管主体,要承担统一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的责任。

三、构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的工作目标

通过构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使各责任方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机制。使生产使用单位知法、守法,主动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保证工作质量,严格把关;质监部门监察到位,监管有效;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有效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各方齐抓共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格局,较大幅度降低事故率,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构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的主要任务

(一)明确责任

1.生产使用单位职责

(1)总体职责。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全面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依法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予全面落实;严格履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等安全义务;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组织制定、审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物资、经费投入;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检查时,如实提供情况,主动接受检查,负责组织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3)生产使用单位相关管理人员职责。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规定;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安全使用;主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组织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主动接受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发现存在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必要时还应报告当地政府;应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演练;对重点特种设备和其他易发生事故的重点监控设备,应落实有效监控措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职责。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及时参加作业资格换证考核;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操作;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职责

(1)总体职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达到规定要求。按照《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核准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企业申报和所掌握的设备情况,制定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计划,并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以信函或其他有效方式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按期申报设备检验,发现逾期未申报检验的,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在本检验责任区内完成各项法定和质监部门委托的检验任务,保证定期检验率,努力提高检验覆盖率;严格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认真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主动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规定向同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送检验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和检验案例。发现检验检测不合格、超期未检的设备和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处理,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并立即向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报告;配合当地质监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积极向企业和社会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服务,对涉及被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建议积极采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实时数据传输、信息共享;在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间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收到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书面意见时,应在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向社会公开办事制度、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综合检验机构职责。按照条块结合、区域覆盖的原则,确保检验覆盖率达到规定要求;特种设备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应根据有关规则,制定计划和方案,按时完成检验工作,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立即报告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检应确认施工单位已履行施工前告知手续,根据有关规则,制定计划、方案,按时完成检验工作,发现超许可范围施工的,立即报告质监部门。

(3)气瓶检验机构职责。按照区域覆盖的原则,与本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检验合同,并在10日内报市质监局备案,未签订合同的,不得检验;按送检单位出具批次检验报告;不得改动气瓶使用登记信息、钢印标志、标识和改变气瓶涂敷颜色;按规定采用压扁或瓶体解剖方式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责任。在核定检验责任范围内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立即告知设备使用登记地市质监局,不能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负责的定期检验工作;每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检验计划报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

(5)检验人员职责

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检验检测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批准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并督促执行;任命质保体系责任人员及其代理人,并对履行职责不利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处理;监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检验检测责任落实到位,并负责签署检验报告。

技术负责人: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技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检验检测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全面负责技术管理,对技术文件组织评审,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组织技术培训;组织检验人员业务考核,考核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及时向负责人报告。

检验机构质量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检验检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实施,组织内部审核,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组织编制、修订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并进行审核;组织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全员培训;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研究、解决检验检测工作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对重复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检验机构的授权签字人:负责审批授权范围的检验检测报告,对审批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

检验责任师:指导检验人员开展现场检验检测工作并进行过程监督;审核检验检测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检测方案;审核检验项目的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完成检验检测任务和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负领导责任。合理安排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对本部门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议,并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评议结果;及时处理现场检验检测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严重事故隐患,并向技术负责人汇报。

检验员:检验人员对检验检测工作负直接责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做到不漏检;真实记录原始数据,及时出具、校核检验检测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发现过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和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检验安全。

3.质监部门职责

(1)总体职责。依照《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发现、收到举报或接到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报告存在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不断提高检验检测质量;接到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应迅速按规定逐级上报,并按照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下级质监部门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进行抽查,督促以上单位落实责任制,履行各自职责;制定宣传计划,向企业、社会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其他有关特种设备安全职责。

(2)市级安全监察机构职责。负责对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业务指导和监督抽查;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负责分工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登记工作并颁发使用登记证;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的书面告知,并且及时通知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和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分工范围,负责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并颁发相应证书;依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每年对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对取得许可的生产单位在许可周期内至少现场检查一次。对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开展现场检查,检查频次应根据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和数量确定。对检验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性监督检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按照国家总局规定,年底前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事故方面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严重事故调查处理。

(3)县(市)级安全监察机构职责。对辖区内取得许可的生产单位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每年现场检查本辖区内使用单位至少一次;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按照国家总局规定,年底前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事故方面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参加严重事故调查处理。

(4)安全监察人员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所在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公务;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发现有违反《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政府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各级政府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质监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听取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汇报,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工作,协调、解决涉及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消除、安全投入等重大问题;其他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职责。

(二)落实责任

1.落实生产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生产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收集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使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学习宣传;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发现问题报告制度和接受监察、检验制度;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切实可行的内部安全责任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人员,并定期组织考核、奖惩;在资金上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鼓励生产使用单位采用安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模式。

2.落实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有效的检验检测工作程序,明确检验检测人员的工作要求,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定期组织专项培训,组织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检验检测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建立检验检测工作责任制,将检验检测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检验检测人员,并组织量化考核;公示检验检测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落实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各级质监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依据有关规定细化监察工作程序,明确监察人员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建立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将监督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质监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监察机构负责人及每个监察人员;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和检验检测配合联动机制,确保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和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度;向社会公示许可、监察等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工作力度,主动汇报,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重视、支持,促进政府落实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重大问题的责任。

(三)考核责任

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质监部门均应建立内部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对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定期组织考核;考核内容要全面,考核指标要量化,奖惩制度要具体、可行。

2.市质监局负责制定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对下级质监部门的考核。考核办法应至少包括动态监管体系建设、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四率”完成情况、重点设备监控、现场安全监察(十二查)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考核指标要量化分解,全面、客观反映监察工作实际。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3.各级质监部门应积极争取参与当地政府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应包括安全事故指标、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等。

4.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意识,鼓励社会舆论监督。要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可采取公益广告、知识竞赛、进校园进社区、发放公益宣传资料等形式,全方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活动。通过广泛深入的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关注和支持,提高全民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为特种设备安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追究责任

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质监部门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生产使用单位应依法承担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3.质监部门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有关规定追究质监部门正职负责人法律责任。

4.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主体职责,由上级政府或监察机关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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