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放权工作意见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放权工作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嘉人社〔2013〕224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放权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3〕76号)和市审改办《关于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放权工作的通知》(嘉审改办〔2013〕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局行政审批事项放权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对象和方式
根据省、市法制办公布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将市人力社保局承担的行政审批权限原则上全部下放给各县(市、区),其中行政许可事项(含省委托)14项,非行政许可事项6项(附件1)。
(一)下放行政许可审批权限
1.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市、区)已有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的事项为6项: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2)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3)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5)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2.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设区的市人力社保部门执行的2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下放给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
(1)调整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权限,下放“技师证书”核发审批权限;
(2)直接下放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审批权限。
3.由省人力社保厅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执行的5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省人力社保厅委托要求执行:
(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2)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3)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包括“外国专家证核发”);
(4)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5)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4.由省人力社保厅委托设区的市人力社保部门执行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将初审权下放给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
(二)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权限
1.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市)已有非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的事项为4项: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包括退休退职审批、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
(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4)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审核。
2.由于社会保险市本级统筹,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执行的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下放给区人力社保部门:
(1)直接下放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包括退休退职审批、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2)直接下放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
(3)直接下放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4)下放“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审核”初审权。
3.由省人力社保厅委托设区的市人力社保部门执行的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将初审权下放给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
(1)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执行审核;
(2)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计划、专项资金审核。
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进度安排
按照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要求,市人力社保部门下放行政审批权限于2013年12月30日完成,其中:
1.2013年12月25日前,在征求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对象和方式;
2.2013年12月27日前,印发《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放权工作意见》;
3.2013年12月30日前,指导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制订行政审批权限承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行政审批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并在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
4.2014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按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执行。
三、工作要求
1.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清理现有行政审批事项,未经省、市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审批事项和权限。对行使的行政审批权限,要明确事项的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和审批收费等6个标准和服务规范(附件2),并严格执行。
2.全面推行阳光审批。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通过网络和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并按照“阳光人社”工作要求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信息公开工作。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充分发挥网上办事大厅的作用,原则上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办理和网上反馈,方便基层群众办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3.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放权事项承接科室和责任人,严格审批管理,严格事项把关,严格依法办理,确保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下放审批事项引起的复议、诉讼、信访、投诉等事宜,由各县(市、区)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信访条例》等规定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由下放审批事项中引起的补偿、赔偿,由各县(市、区)负责;涉及由于下放审批事项引起的复议、诉讼而被撤销或败诉等的,纳入对各县(市、区)年度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4.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行政审批的日常指导,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支持各地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行政审批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同时,指导各地做好对镇(街道)行政审批的放权工作,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日常管理,并切实履行具体行政审批事项批后监管职责。
5.严格行政审批监督。建立下放审批事项的动态评估机制,市人力社保局每半年对各地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案卷检查和实地抽查,对各地下放审批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地限期整改。建立全市人力社保系统行政审批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按季通报各地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办理等情况。各地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审批情况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备(附件3)。健全行政审批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公布监督电话、开设局长信箱、实行满意度评价等多种形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落实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和不当行使审批权限或不履行审批后监管等职责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嘉兴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在行使行政审批下放权限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反馈(联系处室: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82228821)。
附件:1.市人力社保局行政审批放权事项一览表
2.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样本)
3.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报备表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27日
附件1:
市人力社保局行政审批放权事项一览表
序
事项名称
下放对象
放权方式
备注
一
行政许可(14项)
1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县(市、区)
已有权限
2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县(市、区)
已有权限
3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县(市、区)
已有权限
4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县(市、区)
已有权限
5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县(市、区)
调整权限
下放“技师证书”核发权限
6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县(市、区)
已有权限
7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县(市、区)
委托下放
省厅委托
8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县(市、区)
委托下放
省厅委托
9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包括“外国专家证核发”)
县(市、区)
委托下放
省厅委托
10
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县(市、区)
委托下放
省厅委托
11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县(市、区)
委托下放
省厅委托
12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县(市、区)
已有权限
13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县(市、区)
直接下放
14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县(市、区)
初审权下放
省厅委托
二
非行政许可(6项)
15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
县(市、区)
已有权限
16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
县(市、区)
直接下放
县(市)已有权限
17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县(市、区)
直接下放
县(市)已有权限
18
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执行审核
县(市、区)
初审权下放
省厅委托
19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计划、专项资金审核
县(市、区)
初审权下放
省厅委托
20
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审核
县(市、区)
初审权下放
县(市)已有权限
备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事项包括退休(退职)审批、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附件2:
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样本)
项目名称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6号令)
申请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申报—初审—受理—调查审查—审核—审批—决定(发证)
申报材料
1.拟聘用台港澳人员的申请报告1份;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3份;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份(查验原件);
4.个人有效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5.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6.聘雇意向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任职证明;
7.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9.本人近期二寸证件照片4张。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573-82228925
备注
附件3: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月份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报备表
报送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事项名称
上月办理情况
本月办理情况
受理数(件)
办结数
(件)
办结率
(%)
受理数(件)
办结数
(件)
办结率
(%)
满意率
(%)
逾期数
(件)
窗口受理
网上受理
窗口受理
网上受理
一
行政许可(14项)
1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2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3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4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5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6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7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8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9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包括“外国专家证核发”)
10
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11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12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13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14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二
非行政许可(6项)
15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
16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
17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18
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执行审核
19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计划、专项资金审核
20
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审核
备注:办结率=本月办结数/(上月结转数+本月受理数);逾期数指超过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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