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2008年市级预算和区县级预算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发〔2007〕104号
颁布日期:2007-1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编制2008年市级预算和区县级预算的通知

津政发〔2007〕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编

制200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7〕34号)精

神,现就编制2008年市级预算和区县级预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2008年预算的指导思想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深

入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委九届二次、三次全会要求的关

键一年。综合考虑2008年财政工作面临的形势和要求,编制2008

年预算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委九

届二次、三次全会的部署,紧紧围绕转变发展方式和完善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认真落实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措施,坚

持好字优先,积极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优化经济结构

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不断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坚持依法治税,

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深入挖掘增收潜力,健全现代化征管

体系,不断扩大财政收入规模;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

会事业、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和节能减排及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

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

督,健全节约支出的机制办法,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整合各种资源,合理分配财政

资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集中财力办大事,促进经济社会

又好又快发展。

二、2008年财政收入安排及政策要点

(一)完善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协调增长机制,确保应收尽

收。建立健全财政决策目标、执行责任和考核监督体系,高标准

制定财政收入目标,分解落实财税考核指标,形成各地区各部门

关注宏观经济效益、齐抓共管财政收入的良好局面,确保经济发

展成果及时体现为财政增收,努力扩大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

收入总量,提高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税收收入

占财政收入的比重。

(二)落实国家税制改革重大举措,保障财政收入持续稳定

增长。密切跟踪国家税制改革动向,认真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超前研究资源税调整、增值税转型、出口关税和出口退税政策完

善等各项税制改革,分析测算各项改革对经济、财政的影响,及

时制定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

(三)积极加强税收征管,切实堵塞税收漏洞。严格控制减

免税,清理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相适应的财税优惠政策,制止

和纠正擅自出台的“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政策。建立健全税

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

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对企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和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流转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严格实行

属地征管,严厉打击偷税、骗税行为。

(四)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拓展财源渠道。全面清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项目,取消各种管理类收费项目工本费和

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环境。完

善非税收入征缴制度,将土地整理成本和政府净收益全额纳入财

政管理,确保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收费收入稳定增长。探索建

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制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取试行办法,

逐步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落实国家制定的税收扶持政策,积极鼓励节能减排。

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的优

惠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

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2008年财政支出安排及政策要点

(一)大力支持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促进滨海新区在改革开

放和自主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推进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建

立并完善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财政分配和税收征管体制。全

面落实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地方财政补

助方式进一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努力营造鼓励企业自

主创新的政策环境。继续落实好国家给予滨海新区的各项财税优

惠政策,完善扶持海港、空港和航空业加快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切实用好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引导建立各类投融资平台

和风险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滨海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公共基础设

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努力增强滨海新区的龙头带动作用。

(二)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促进滨海新区、

中心城区和各区县三个层面联动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

财政管理体制,科学界定不同层次政府间的事权范围和财政支出

责任,合理划分收入归属,形成市与区县利益共享、协调发展的

收入分配关系。建立和完善财政增收激励机制,对区县超收给予

一定比例的奖励,调动区县招商引资、扩大收入的积极性,鼓励

区县加快发展。将金融保险营业税由市级固定收入调整为市与区

县分享收入,促进中心城区加快构建以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

为全市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务保障。加快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建立

财力向农村地区、困难地区和基层倾斜的财政分配体系,增强困

难区县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又好又

快发展。整合财税政策和资金,支持20项和新20项重大工业项目,

支持企业创新品牌、创新产品和创新知识产权,支持企业上市融

资,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全面落实加快服务业发展的30条意见,

依照规定将有关金融保险、高端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和填补产业行

业空白的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实行15%优惠税率,

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剥离创办物流服务企业。全面落实促进民

营经济发展的20条意见,调整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扩大中小企业

贷款担保规模,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加大节能环

保投入,实行补助奖励、强制政府采购等扶持政策,大力支持节

能减排、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四)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落实各项支农惠农财税政策,加大“三农”投入,确保财政支农

资金增量高于上年。落实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

的20条意见,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支持发展现代农

业和设施农业,促进粮食、生猪、奶业、油料等产业健康发展,

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示范小城镇和文明生态村建设,

将农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财政预算,推进乡村公路、照明通

讯、清洁能源、安全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落实财政新增教育、

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重点向农村倾斜政策,加快农村公共服务

体系建设。

(五)落实科教兴市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增加财

政对科技教育的投入,保证科技教育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

性收入增长幅度。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支持国家级实

验室建设,保证重大科技专项顺利实施,优先购买列入政府采购

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巩固完善城乡免费

义务教育制度,逐步提高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建立健全经

济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加快公共

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广播电视数字化改造和文化信息资源共

享工程,支持办好奥运会。加大公共卫生、医疗救助和卫生监督

体系投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财政补助水平。

(六)加快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改善民计民

生。实行有利于就业的财税政策,支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不

断改善就业环境,努力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增

加养老保险基金补助,落实再次连续3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

金待遇政策,进一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健全养老服务和农

村养老保障制度。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建设城乡统

筹的医疗保险体系。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建设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经济租赁房、还迁安置房和限价商品房,努力改善群众

居住条件。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优抚对象的财

政补助标准,大力发展福利和慈善事业,研究制定因基本生活必

需品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的补助政策,不断改善困难群众基本

生活。

(七)落实富民强市战略,努力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制

定实施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财税政策,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

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

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企业工资基准线,鼓励更多群众拥有

财产性收入,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进一

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规范公务员收入分

配秩序,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将不同地区、不同部

门、不同单位之间的收入水平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完善农

民增收减负长效机制,努力促进城乡居民共同富裕。

(八)保障公共安全支出,全面推进平安天津建设。加大公

共安全投入,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突发事件应急

管理机制,提高现代化装备水平,切实做好奥运会期间反恐和安

全保卫工作。支持司法能力建设,完善并落实好“分级管理、分

级负担”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努力解决政法基层基础建设和经

费保障,妥善解决诉讼收费办法改革后的法院经费问题。保障维

护城市安全的经常性执法和管理经费,增加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

安全监管支出,加强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一线为重点

的装备建设,切实增强安全执法部门的监管能力。

(九)多元化、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快推进城乡基础设

施和环境建设。优化政府资源配置,加大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

整合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探

索建立多种融资方式,实现以地生财、以城建城、滚动发展,促

进城市资源市场化经营。积极推进20项民心工程建设,重点支持

天津站交通枢纽改造、入市路口环境综合整治和公交车辆更新,

加快推进海河综合开发改造,完善基础设施体系、现代交通体系、

综合管网体系和都市绿化体系,加强环境设施运营维护管理,进

一步改善城市面貌,全面提升城市载体功能。

(十)深化财政制度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管

理体系。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健全以效益为导向的公

共财政支出管理模式,深化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完善

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制度,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决策和程序管

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确保财政

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探索科学合理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着力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

制性问题。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进一步控制债务规模,严禁区县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擅自提供贷款担保,努力防范和化解财政风

险。

四、做好2008年预算的编报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

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06〕6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

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101

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预算编报工作。一是继续推进

部门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定员定额与实物费

用定额相结合的基本支出标准体系,推进项目库建设和项目滚动

管理,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开展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严格控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增

长,对超编人员不得纳入工资统发范围,对擅自增设的机构,不

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核拨经费。二是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

管理改革,切实落实行政执法部门“收支脱钩”政策,大力推进

综合预算。三是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完善国库单一

账户体系,健全公务卡制度,加快推进财税关库行横向联网工程,

实行财政资金银行账户集中统管,推进国库现金管理。四是进一

步增强转移支付透明度,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建立

转移支付资金监控运行机制,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配套政策,完善

县乡财政体制。五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研究建立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的新机制,逐步完善资产配置标准,

细化资产购置预算编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控系

统。六是加快推进“金财工程”建设,积极搭建统一的预算管理

数据平台,努力实现预算编制、执行的一体化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将市财政税收返

还和补助收入全额列入区县总预算,同时在区县总预算中反映对

乡镇的税收返还及补助,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对本级预决算的监督。在编制区县本级预算时,市对区县的“两

税”返还按上年返还数加当年上划“两税”增长的预计返还数编

报,所得税返还、体制性补助、财力性转移支付、固定结算补助、

固定专项补助、体制上解和专项上解按上一年执行数或市财政下

达的预计数编报。

各区县和市级预算单位预算草案应于12月29日前报市财政局

审核汇总;各区县应于2008年2月底前,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的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五、狠抓增收节支,圆满完成2007年预算

今年以来,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逐月

加快,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稳步提高,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

截至11月末实现财政收入1098亿元,初步估计全年将突破1200亿

元。但年底前还存在可能影响财政收支的因素,需要各级财税部

门继续狠抓增收节支,确保完成全年财税目标任务。一要切实加

强依法治税,进一步强化收入征管,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二要调

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支持经济发展和关系民计民生的重点

支出需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和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厉行勤俭节约,

反对铺张浪费,防止年终突击花钱;四要合理安排财政超收资金,

重点用于“三农”、教育、科技、社保、卫生、环保等关系民计

民生的支出,如果还有余地,优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做到

收支平衡,严禁出现财政赤字。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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