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镇政办发〔2008〕143号
颁布日期:2008-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镇江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8〕143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近几年来,国家和我省新出台大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代替、废止或者修订了原有的一批法律、法规和规章。2008年上半年,国务院、省政府又相继公布了行政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清理结果。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以及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镇江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镇江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

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政府或者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由市政府法制办提供,见镇江市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zjfzb.com/);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的原则和标准

严格按照《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物权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执行。具体把握: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2.已被新的上位法或者新的省政府规章代替;

3.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4.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包括规定了当属中央和省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

5.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的;

4.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包括明显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世贸组织运行规则以及妨害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运行规则的;

5.已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实际已不再执行的。

(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有关规定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特别是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或者新颁布的上位法规定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或者改变管理方式,许可的条件、程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或新颁布的其他上位法规定的。

2.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规定的管理部门已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变更的。

3.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4.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依法下放给下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

5.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正在修改或即将修改的。

除上述清理的原则和标准以外,凡1995年12月31日以前印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三、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六个阶段:

(一)2008年8月上旬,为清理部署动员阶段。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清理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市政府各部门开展清理工作。

(二)2008年8月中旬至2008年9月底,为实施清理阶段。有清理任务的部门应当完成本部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要求填写表格(见附件)以及制作相应电子文档,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同时,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清理的原则和标准,对列入清理范围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同步研究清理,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2008年10月至2008年11月,为清理结果形成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逐件进行审查把关,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以及相关地方、部门的意见,最后认定处理意见,并与清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对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市法制办视情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进一步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再报送市法制办备案。

(四)2008年12月,为清理结果报批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在完成清理结果的审查认定后,形成正式清理意见,连同清理工作报告报市政府批准。

(五)2009年1月,为清理结果公布和工作总结阶段。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分别将清理结果和清理后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媒体、网站、政府公报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在抽查工作结束后,也要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2009年2月,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阶段。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将这次清理后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各部门也应将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

四、清理工作要求和方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件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清理工作。要按照清理方案要求列出时间表,按序时进度进行,切实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明确清理工作的分工与配合。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清理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编发需要清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加强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认定,向市政府提出清理意见和清理工作报告。

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由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或实施的单位根据目录明确的分工进行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主办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主动征求协办部门意见。

(三)实施“开门清理”。承担组织清理工作的部门以及政府法制办要充分重视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以及其他有效公开的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四)加强沟通和指导。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清理原则和标准、适用法律规范问题,或者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保证全市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2.需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3.需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4.清理后继续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5.清理后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计

6.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7.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相关的部门、机构

主题词:

公文清理△方案通知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17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1: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清理单位(盖章):报送时间:

序号

发文单位

发文号

发文时间

规范性文件名称

清理意见

备注

有效

宣布失效

废止

修改

备注

有效划“√”,宣布失效或废止划“×”,修改划“○”

填表人:

附件2:

需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规范性

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

发文号

发文日期

清理单位

修改的依据和理由以及拟修改的内容

年月日

(单位盖章)

备注

注:拟修改的内容可附页填写填表人:

附件3:

需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规范性

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

发文号

发文日期

清理单位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依据和理由

年月日

(单位盖章)

备注

填表人:

附件4: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清理单位(盖章):报送时间:

序号

发文单位

发文号

发文时间

规范性文件名称

备注

填表人:

附件5:

清理后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清理单位(盖章):报送时间:

序号

发文单位

发文号

发文时间

规范性文件名称

备注

填表人:

附件6:

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清理单位(盖章):报送时间:

清理规范性文件总数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数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数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数

备注

填表人:

附件7: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相关的部门机构

(共计66个)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经贸委

市人口计生委市国资委市人防办市外办

镇江工商局镇江药监局镇江质监局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市烟草局市人事局市广电局

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文化局

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交通局

市农林局市农机局市公安局市外经贸局

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

市医保局市园林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

市国土局市审计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

市体育局市建设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城管局

市统计局市盐务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

市粮食局镇江商检局市科技局市口港局

市民宗局市拆迁办市安全局镇江海关

市档案局市地震局镇江银监分局镇江海事局

市行政服务中心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江新区管委会

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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