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9-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政办综〔2002〕6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二年九月二十日
哈尔滨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对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根据《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调整和规范农村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保证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农村税费改革遵循的原则是:
(一)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改革的着眼点和根本任务,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新的税费负担确定后,要保持稳定。
(二)确保基层政权和组织的正常运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科学确定计税要素,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保证基层组织的正常支出,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三)建立规范的税费征收制度,实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增强税收透明度,依法治税,把税费征收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统筹兼顾,同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把农村税费改革与调整县乡财政体制,精简机构,调整行政区划和教育布局,加强农村经济管理结合起来,同步推进,互相促进。
(五)坚持从实际出发,走群众路线。把认真贯彻改革政策同本地实际结合起来,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好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分依靠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搞好改革。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项调整、一项改革。
三个取消:一是取消乡统筹费。取消现行的乡(镇)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镇)村道路五项乡统筹费。取消乡统筹费后,乡(镇)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镇)级道路建设支出,由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村级道路建设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围;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给予补助。二是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三是取消屠宰税。具体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执行。
一个逐步取消:即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从2002年起,逐步取消原来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2002年每个劳动力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最高不超过7个和13个,2003年不超过5个和10个,2004年不超过4个和6个,从2005年起全部取消。“两工”取消后,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确需筹劳的,按照“群众需要、群众自愿、群众决策、群众受益”的原则,每个劳动力每年一般不得超过8个标准工日,确需增加筹劳的,不得超过15个标准工日,不得固定筹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沿大江、大河、大湖的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不再由农民出资出劳。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方式讨论决定。“一事一议”筹资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2元,不得固定收取。不承包土地有其他收入的农村居民,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按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由村委会向其收取公益事业建设资金。“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公益建设资金由村统一进行管理,单独核算,一事一结,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群众监督,接受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的指导和审计监督。“一事一议”应由过半数村民或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决定事项必须经村民过半数或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同意。
两项调整:即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
一是核实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以农民第二轮耕地承包合同面积和村机动地面积为计税面积,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以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为计税面积,决不能重新丈量土地。对二轮承包面积与实际面积出入较大的,经区、县(市)政府批准,实事求是地进行核实调整。对依法征占的计税土地或经国家林业、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还草或水冲沙压不能继续耕种的土地,从计税面积中予以核减。树影地面积应根据林带走向、树龄、树种予以核减,其宽度原则上按两侧分别不超过10米掌握,具体由各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开垦的耕地免税到期后,要纳入计税面积。区、县(市)和乡(镇)财政征收部门要建立计税土地台帐,实行动态管理。计税面积要划分旱田、水田、菜田等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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