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二条的决定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0-12-26失效日期:1997-10-01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二条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2月2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将《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二条修改为: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附:《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原第二条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在本省境内的中外合资、外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199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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