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1-10-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焦政[20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2000〕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社区、个人“五管齐下”,强力推进再就业工程

1、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把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本地区再就业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定能够有效促进再就业的政策措施。要搞好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重点是减轻生活困难下岗职工经济负担工作,落实对下岗职工的信贷、税收、卫生、教育、城管、工商行政管理收费等各项优惠政策。

2、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和豫发〔1998〕12号文件的要求,将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和促进再就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预算到位,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再就业培训工作。

3、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政策的督查督办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哪一级出现问题,由哪一级负责。对不执行再就业政策,玩忽职守,损害下岗职工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企业应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企业要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职能,开展职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企业招工应首先安置下岗职工。

5、社会团体要积极支持再就业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关心支持下岗职工,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小额借款等多种形式的再就业服务。

6、社区服务组织要积极推动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社区服务组织要发挥自身特殊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组织下岗职工从事植树种草、环境保护、花卉苗圃、治安管理、就业咨询、道路保洁、托幼托老、净菜加工、家庭清洁卫生、婴幼儿看护和教育、初级卫生保健、养老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中小学生午托、图书借阅、家庭服务员等项社区服务活动。逐步形成社区服务产业化,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渠道。

7、宣传再就业政策,促使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政策宣传,使下岗职工树立自力自强竞争就业意识。下岗职工应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高文化素质和再就业能力,主动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

二、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为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8、加强社会保险执法监察,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依法征缴社会保险费。市监察、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要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检查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出现的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使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都有可靠的社会保障。

9、认真做好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出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下岗职工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实现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基金储存额,累计计算。

10、实行劳动人事代理,为再就业提供社会保险专项服务。从事个体经营的职工,其档案可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劳动人事代理。实行劳动人事代理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本人可在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的6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依照规定的缴费费率补缴和续缴养老保险费。人事代理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基金储存额计算,以及退休审批与本意见第9条规定相同。

三、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11、健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职能,充分发挥主体劳动力市场作用。劳动和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中心是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快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主体的劳动力市场建设,充分发挥主体劳动力市场作用,实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劳动监察工作一条龙办公。

12、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援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免费就业指导、免费政策咨询、免费求职登记、免费职业介绍、免费劳动合同监证、免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努力为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提供空缺岗位。

13、加强劳动力市场监察,保证再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监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焦作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对违规用工予以清理,依法取缔非法中介机构。

14、加大培训力度,促使下岗职工尽快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树立大培训、大就业观念,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免费为下岗职工进行培训。

四、相互配合,协调运作,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

15、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项税赋。国有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或者私营民办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和城镇待业人员达到60%的,可在3年内免征所得税。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和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下岗职工从事本文第5条规定的社区服务业,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备案,3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6、进一步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进入各类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当地劳动和保障部门发放的《下岗证》,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17、减免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下岗证》享受以下减免费用:办理卫生许可证有关手续时,卫生许可证费减收50%,并免收卫生知识培训费;城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在辖区范围内各类集贸市场和早市、夜市摊点从事经营的下岗职工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卫生费收费标准,减收30%,同时要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便利场所。

18、积极落实信贷资金。各商业银行、信用社要拿出一定比例的新增贷款,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社会需要,产品有销路,经营有效益的中小企业予以支持。对从事社区服务下岗职工和吸纳下岗职工占用人单位职工人数30%以上的,要优先给予资金支持。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在本市实行小额贷款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上级要求安排一定数额的贷款贴息。

19、鼓励下岗职工尽快就业。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协议期满前,自谋职业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解除劳动关系和自谋职业的有关证明,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可将职工本人按规定应享受而尚未享受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

20、努力减轻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经济负担。下岗职工本人就医时,凭《身份证》、《下岗证》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有关医疗机构应免收挂号费,减收专家挂号费50%,减收治疗费10%,减收辅助检查费10%,减收住院床位费10%。对其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由学校根据其家庭困难实际情况适当减免杂费。

21、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进再就业工作。对在再就业工作中做出贡献,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级政府要大力表彰,新闻媒体要开辟再就业专栏或专题节目予以宣传报道。

22、本意见规定的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适用于失业人员。

(焦政〔2001〕26号200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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