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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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平政[2006]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点企业: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提高全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改善经济金融生态环境,打造“诚信鹰城”,促进平顶山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06]28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法治诚信服务型政府的意见的通知》(平政[2005]53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树立“诚信鹰城”的良好形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着力营造信用建设环境,积极组织动员企业和公民参与。坚持规划先行,各部门分工协作,实施资源整合、信息共享,规范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等行为。以突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效为重点,培育诚信文化。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按照“决策科学、运行高效、监督有力、服务周到”的标准,创建服务型政府,树立政府的良好信用形象。加强政府决策信用建设,探索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机制,确保政府决策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度,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政府执行信用建设,加快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履行职能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效率:加强政府监督信用建设,完善各种行政监督制度,形成监督合力,保障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政府服务信用建设,增强服务意识,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服务承诺制度,认真落实各项社会承诺措施,实现“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二)建立平顶山市综合信用信息数据库。为推动我市信用体系的建设,市政府决定在人民银行现有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平顶山市综合信用信息数据库,其内容包括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1.建设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户口”为依托,加强对成员单位现有信用记录的归集与管理,有效整合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如基本信息、产品质量、合约履行、信贷赊欠、财务核算、缴纳税金、劳动保障等方面的信用状况,逐步扩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范围,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切实做好相关信息的整理收集工作,为数据库建设工作打好基础。
2.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要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和相关政务信息为支撑,以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依法整合行政管理机关、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的个人信用信息,如基本信息、从业经历、消费信贷、纳税情况、社会保障、公共事业费用缴纳和违规违约记录等,建立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为政府部门、银行提供信用服务。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贯彻实施制订公民诚实守信行为守则,规范公民行为,强化诚实守信观念,营造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综合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内容及采集方法
(一)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平顶山市综合信用信息数据库”将依托人民银行现有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市政府委托市人民银行对相关信用信息数据进行采集汇总,对象主要是平顶山市辖内的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及自然人。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内容主要为:一是企业基本情况大事记,个人的基本信息,二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掌握的企业及个人的商业信用信息,三是企业及个人的融资及资信情况。前两者属于基本商业信用信息(即非银行信用信息),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采集,人民银行进行汇总,第三类属于企业及个人的银行信用信息,由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采集。(信用信息采集的具体内容见附件1、2)
(二)信用信息采集的方法。为保障平顶山市综合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平顶山市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与人民银行做好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市人民银行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进展情况,同各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商定具体工作细节,相关单位要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非银行信用信息,确保该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规化。市政府定期召开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解决在乎顶山市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综合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于2006年下半年启动,年度之前完成信用信息的第一次采集工作,之后每季度对信用信息进行一次更新。
四、综合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管理使用
市政府负责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指导和监管。综合信用信息数据库建成以后,由市政府统一对数据库进行管理。信用信息的管理、使用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确保征信产品的准确性。进一步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公开或共享,披露信用信息时,应当明确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的权利义务以及信用信息失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逐步形成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政务信息披露系统和以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市场信用服务系统,逐步实现信用信息
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
严格信用信息数据查询使用,加强信息的保密管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设置信用信息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信用信息数据库被越权访问或者擅自处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企业信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出现泄密事件,依法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责任。
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信用教育和宣传工作,广泛开展诚实守信教育,使全社会更加关心、支持信用建设工作,使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深人人心,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风气,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积极培育信用市场,倡导使用信用产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科学划分企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扩大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在工作中逐步推广使用信用产品,鼓励银行和商业机构在与客户发生信用交易时,通过数据库进行咨询,查询当事人的信用状况,鼓励银行和商业机构开发信用交易产品,做好金融延伸服务。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信息标准。研究制订信用标准体系,尽快统一信用主体标志、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评价指标、信用信息格式、信用报告文本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为实现部门、地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创造条件。加快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资源。根据统一标准,规范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整合各部门掌握的信用数据资料,逐步纳入“平顶山市综合信用信息数据库”。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平顶山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吕彩霞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周炳文和市人民银行行长李高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有:市公安局、市法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公用事业局、平顶山供电公司、市药监局、市中小小企业服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通公司、电信公司、铁通公司、人行、市银监局、各银行机构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相关信用信息的采集、汇总及管理等日常工作,徐庆炜副行长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1.平顶山市企事业信用信息要素情况表
2.平顶山市个人信用信息要素情况表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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