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奖励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1-0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十政办发[2001]2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堰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十堰市省定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单

二○○一年二月十四日

十堰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推动新型墙

体材料在建筑业中的广泛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堰市城区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规定,立项审批手续完备,并经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施工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向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办)出示完备的批

准文件,交付文件的复印件,并交纳使用新型墙材专项费用,签订使用新型墙材协议。

第四条:凡使用新型墙材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

的或省定点新型墙材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第五条: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达到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要求的,按《湖

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返退办法》返退收取的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以后,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凭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评

定证明、新型墙体材料验收单等文件向市墙革办办理推广应用新型墙材认定手续,凡使用新

型墙体材料达到使用比例要求的建筑工程(框架结构达到100%、砖混结构达到80%)按下列

标准领取奖励金(按建筑面积计算):

(一)设计单位每平方米0.4元。

(二)施工单位每平方米0.3元。

(三)建设单位每平方米0.3元。

(四)其他在墙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平方米奖励0.2元。

第七条:建设工程中凡没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必须向市墙革办足额交纳墙革“专项

用费”,建设项目不得参加优质工程评选。建筑工程中已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但没有达到使

用比例要求的,其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领取奖励金。凡在框架结构填充墙、砖混结

构的非承重墙以及各类围墙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按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37号规定处罚。

第八条:省定点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市墙革办每个年度定期发布。

第九条:本办法由十堰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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