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07〕130号
颁布日期:2007-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30号2007年6月8日

《西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西安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三条审计结果公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公告机关或组织名称。

(二)审计项目名称。

(三)公告内容。

(四)公告时间。

第四条公告审计结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含直属机构)或者国有企事业组织财政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下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结果。

(四)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五)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六)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关注问题的审计结果。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按照“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科学规范”的原则逐步推行。

第六条审计结果公告通过《西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发布,不定期出版,公开发行。

第七条公告审计结果基本要求。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公告审计结果应区别不同情形履行审批程序。

以下公告应报市政府批准。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对区县政府财政决算的审计结果。

(二)向市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三)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先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四)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较为关注问题的审计结果。

市委、市政府交办事项的审计结果,应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

公告其他审计事项,由西安市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决定。

第九条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条市审计局负责本级审计结果公告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并指导区县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十一条市审计局统一组织和授权区县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市审计局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审计结果公告办法,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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