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 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 文号:国卫办监督函〔2015〕4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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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卫办监督函〔2015〕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2014年8-12月我委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了《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妇幼健康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各地高度重视妇幼健康法制建设,陆续制定了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管理制度,并将妇幼健康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使妇幼健康服务在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实现了有法可依,为妇幼健康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较为完善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及网络初步形成。《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构建了分层负责、各有侧重、面向基层、覆盖城乡的三级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对妇幼健康事业的投入不断增加,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支持,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共促发展的良好工作机制。
(三)妇幼健康服务监督管理逐步加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准入,规范妇幼健康技术服务,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查处非法行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行为,确保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各地还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为妇幼健康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显著提高。随着妇幼健康事业的发展,我国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显著提高。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23.2/10万,婴儿死亡率下降到9.5‰;威胁妇女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得到有效防治;出生缺陷发生率持续升高态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近年来逐步下降,2014年下降到115.88。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法律制度落实不到位。督查发现,一些地区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校验、换发母婴保健服务许可证;个别医疗保健机构内部管理不到位,存在人员资质不合格、核心制度不落实等问题。
(二)服务能力仍显不足。一是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滞后,普遍缺乏业务用房,设备老化,管理手段滞后,尚未建立统一的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基层技术服务能力仍显不足。二是基层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才短缺,不能满足群众需求。三是流动妇女儿童服务、生育政策调整、辅助生殖等新问题,使妇幼健康工作面临新挑战,一些重大疾病仍然威胁着妇女儿童健康。
(三)妇幼健康法律法规有待修订完善。一是《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在一些条款上相互不衔接,给基层服务与管理带来困难。二是《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大,处罚条款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难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三是配套文件不够完善。如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缺乏具体明确的配套规定;助产、辅助生殖等重要技术服务管理文件尚需尽快制(修)订。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推动法律规定严格落实。一是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母婴保健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自觉做到遵法、守法。二是加快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加快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加强妇幼健康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妇幼健康机构服务能力和队伍素质,促进妇幼健康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妇幼健康管理监督工作。一是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准入管理,依法规范技术服务,做到有法必依。二是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充实监督执法力量,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做到执法必严。
(三)进一步完善妇幼健康法律制度建设。地方配套法规规章存在问题的,要积极向地方人大和政府汇报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我委将统筹考虑卫生计生机构改革的新形势,结合医改和新时期卫生计生工作要求,加快推动妇幼健康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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