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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公布2016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 文号:总署公告〔2015〕56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公布2016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和《2016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3)。
《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6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具体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2016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781188.htm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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