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0号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号:公告2011年第40号
颁布日期:2011-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0号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6月17日起,期限为5年。在反倾销措施即将届满之际,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6月17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1年6月17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税则号列为2825101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和2006年第72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发展奶牛产业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银西城区22条道路及广场命名、更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