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42家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公告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6-0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公告2016年第11号

关于注销42家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42家机构资质予以注销。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上述机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个工作日前申请资质延续。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我部予以注销资质。请各环评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向我部提交资质延续申请材料。

附件:注销资质的机构名单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602/t20160202_329786.htm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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