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函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函[2014]490号
颁布日期:2014-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应于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鉴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2013年9月发布,实施时间较短,故不统一组织2013年度全国《大气十条》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2013年度《大气十条》实施情况开展自查。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总结自《大气十条》发布以来,制定实施细则、应急预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安排部署各项大气综合整治工作和开展重点工作情况,落实《大气十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

二、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结合自查工作结果,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应包括2013年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分析和《大气十条》、《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明确提出的2013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自查报告内容还应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的2013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自查报告应于2014年5月30日前反馈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防司许海倩闫祯

联系电话:(010)66556249(010)66556238

传真:(010)6655624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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