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民营经济综合考核基础指标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民营经济综合考核基础指标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皖政办秘〔2015〕46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民营经济综合考核基础指标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真实、有效反映全省各地民营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更好地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民营经济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26号)中部分考核基础指标及相应权重作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一、取消的指标
取消民营企业政策知晓率、发展民营经济优惠政策执行率两项指标。
二、调整的指标
将地区生产总值总量及增长幅度指标调整为民营经济增加值总量及增长幅度指标,民营企业出口额总量及增长幅度指标调整为民营企业进出口额总量及增长幅度指标。
三、权重的分配
将取消的民营企业政策知晓率(3分)、发展民营经济优惠政策执行率(3分)权重共6分,分配到以下4个指标:
(一)民营经济第二产业增加值总量的权重,一类市由5分调增为6分(+1),二类市由2分调增为3分(+1);县(市、区)由5分调增为6分(+1);
(二)民营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幅度的权重由6分调增为7分(+1);
(三)民营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权重由2分调增为4分(+2);
(四)民营企业进出口额总量的权重由2分调增为3分(+1),增长幅度的权重由2分调增为3分(+1)。
附件:1.市民营经济综合考核基础指标
2.县(市、区)民营经济综合考核基础指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7日
附件1
市民营经济综合考核基础指标
序号
基础指标
单位
一类市
权重
二类市
权重
1
民营经济增加值
总量
亿元
4
5
增长幅度
%
6
7
2
民营经济第二产业增加值
总量
亿元
6
3
增长幅度
%
7
4
3
民营经济服务业增加值
总量
亿元
3
6
增长幅度
%
5
8
4
民营经济税收
总量
亿元
7
7
增长幅度
%
11
11
5
民营经济固定资产投资
总量
亿元
6
6
增长幅度
%
7
7
6
地区存贷款
贷款总量
亿元
3
3
存贷比
%
5
5
7
每万人拥有私营企业数
个/万人
7
7
8
每万人拥有个体工商户数
户/万人
5
5
9
民营企业研发(R&D)经费支出
亿元
5
3
10
民营企业拥有授权专利
个
3
3
11
民营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个
4
4
12
民营企业进出口额
总量
千万美元
3
3
增长幅度
%
3
3
注:1.依据每项指标的重要性分配分值,总分100分。
2.每万人拥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数,按常住人口计算。
附件2
县(市、区)民营经济综合考核基础指标
序号
基础指标
单位
权重
1
民营经济增加值
总量
亿元
4
增长幅度
%
6
2
民营经济第二产业增加值
总量
亿元
6
增长幅度
%
7
3
民营经济服务业增加值
总量
亿元
3
增长幅度
%
5
4
民营经济税收
总量
千万元
7
增长幅度
%
11
5
民营经济固定资产投资
总量
亿元
6
增长幅度
%
7
6
地区存贷款
贷款总量
亿元
3
存贷比
%
5
7
每万人拥有私营企业数
个/万人
7
8
每万人拥有个体工商户数
户/万人
5
9
民营企业研发(R&D)经费支出
千万元
5
10
民营企业拥有授权专利
个
3
11
民营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个
4
12
民营企业进出口额
总量
千万美元
3
增长幅度
%
3
注:1.依据每项指标的重要性分配分值,总分100分。
2.每万人拥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数,按常住人口计算。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