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工作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政办发〔2014〕4号
颁布日期:2014-03-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工作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办法(试行)》、《安庆市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办法(试行)》、《安庆市基层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建设与运营办法(试行)》、《安庆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

安庆市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服务的能力,推动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皖办发〔2013〕9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庆办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公民自愿组织的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以公共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公益、福利、便民为导向,以改革发展、规范管理、服务社会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除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以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外,其他各类社会组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实行直接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允许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登记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五条放宽社会组织登记条件限制。降低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开办资金门槛,取消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办资金相关要求。推进备案管理制度,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支持成立社区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作为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的基本平台,对辖区内社会组织资源进行整合,孵化适应社会需求的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训,推动辖区社会组织开展多元化和专业化的社会服务。积极引进外地运作成熟的专业社会组织来我市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新成立的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及引进的专业社会组织,正常运行一年后,可根据服务开展情况申报财政奖补。经民政、财政部门认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服务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加强对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扶持。新成立的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的社会组织,正常运行一年后,可根据服务开展情况申报财政奖补。经民政、财政部门认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服务工作的开展。各县(市)区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场地支持,降低其日常运行成本。

第八条加快社会组织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拓展延伸市级社会组织信息网,建成市、县(市)区两级网络信息系统,搭建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城乡居民信息交流、查询与合作交流平台。

第九条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获4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对获得4A和5A等级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十条完善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扶持政策,市本级福彩公益金每年安排适当资金,通过公益创投形式资助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建立本领域社会服务指导中心,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式,推进开展相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推进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其他慈善组织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当年所缴纳税款,市财政按照市级分成部分同等金额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规范社会组织运行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财务风险防控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公众投诉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失信惩罚机制和退出机制,实现社会组织优胜劣汰。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奖补资金,按照属地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市)区参照经济促进政策按比例分摊。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服务人才队伍。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庆办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服务人才,是指从事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为本市社会成员提供公益性、福利性、便民性服务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原则是创新机制、强化基础,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外引内育、以用为本。

第四条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重点是围绕保障改善民生、社会管理和服务重点领域,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各类社会服务人才,壮大人才队伍、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建立完善社会服务人才培训制度。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培训体系。加强社会服务人才培训,针对不同群体和需求,科学施训。对新进入的社会服务人才采取岗位培训,对现有社会服务人才采取继续教育培训,对紧缺人才采取订单或协议式培训。

社会服务人才培训项目的申报和确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程序实施。

第六条支持培训机构培养社会服务人才。根据培训质量和结果进行补助,凡培训后经社会化考核合格率达到70%以上的,按每人每学时5元的标准补助培训机构;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按每人每学时7元标准补助培训机构;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按每人每学时10元标准补助培训机构。社会服务人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助资金参照我市职业技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支持在宜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对在宜高校(高职)新开设与社会服务工作相关专业,经市政府同意,每个专业补助50万元。

第八条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进入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将大学生公益性岗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拓宽延伸到社区服务工作。参照“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村官选派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2014年起实施高校毕业生“社区服务”计划,定期招募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服务。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和县(市)区参照经济促进政策按比例分摊。

第九条建立社会服务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对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等我市社会服务工作急需的人才,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随迁人员,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为非农业常住户口。其子女可优先安排就近入学。

第十条鼓励创新创业人才来我市从事社会服务工作。凡符合我市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鼓励志愿者参加公共服务工作。开展菜单式志愿服务,实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对志愿者在社区从事公益性服务所需要的工作经费,由县(市)区安排专项经费给予保障,每人每天补贴20元的交通和午餐费。

第十二条规范基层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统一招录机制,逐步实施公共服务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制度。在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内设2名社会工作管理岗位,在村(社区)社区服务工作站内设立1-2名社会服务管理岗位(500户以下设1名,500户以上设2名)。所需资金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社会服务人才评价机制。注重能力和业绩,实行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办法,逐步将其纳入我市现有的职称聘任轨道。

第十四条建立社会服务人才激励机制。定期开展表彰活动。

第十五条市人社局负责全市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实施和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制订本辖区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基层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建设

与运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基层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庆办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公共服务综合平台,是指以社区为依托,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福利性、便民性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以及公共服务信息化支持系统。

第三条加快城乡社区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区政府通过规划配置和新建、改造、整合、共享等多种方式,保证城镇社区服务用房不少于400平方米,农村社区服务用房不少于300平方米。民政、规划部门牵头编制本辖区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民政、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商务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托幼所、文化所(站)、卫生所(站)、体育健身场所、便民服务点等各类服务设施建设,为开展基层公共服务提供良好基础条件。

第四条乡镇(街道)依托现有社区服务中心,村(居)委会依托现有社区服务站,面向辖区居民统筹开展社会服务。

第五条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编制本辖区公共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本辖区社区服务站,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工作;参与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购买或资助的服务项目的评估、服务测评、跟踪调查等工作;培育孵化辖区为民服务类社会组织,为其提供实践实训场所。

第六条社区服务站在社区服务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购买或资助的服务项目或公益岗位的落地协调工作;参与服务项目的综合评估和服务调查;收集分析居民诉求,建立并动态管理居民基本户况、服务需求、服务资源、服务记录等信息数据库;组织社区志愿者、社会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各类公益活动、便民服务。指导、协助专业社会组织开展服务活动。

第七条积极探索社会化、市场化运营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参与基层公共服务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服务项目招标、公益创投、购买公益岗位等形式,购买或资助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的相关服务或公益岗位,并对其服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八条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负责相关服务工作的方案设计、人员培训和组织实施。接受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的指导协调。接受项目主管单位及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与评估。

第九条为提高社区服务中心(站)运营效能,降低服务的实施成本,建立安庆市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和县(市)区公共服务呼叫中心。

第十条安庆市公共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依托国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公安人口信息平台,有序推进公安、民政、人社、卫生、计生、城管、房产等部门信息平台的整合、连通、共享,构建全市统一的公共服务信息资源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公共服务呼叫中心,以信息服务为重点,统一应用安庆市公共服务综合信息系统,建立完整电子档案,实行数字化动态管理;依托全市统一设置的服务号码,建成覆盖辖区的呼叫服务系统,提供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为重点的呼叫服务及其它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安庆市公共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县(市)区公共服务呼叫中心建设和运营由各县(市)区负责。市财政向基层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建设提供资金补助。对达到建设和服务标准的公共服务呼叫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具体认定和奖补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安庆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制度,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庆办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是指政府转变职能,使用财政性资金,采取市场化方式获取公益性、福利性、便民性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需求。

第三条购买服务坚持立足需求、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市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市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市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是服务的购买方。

第五条参与提供服务的各类社会组织、企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事业单位,是服务的供给方。供给方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内部机制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第六条购买服务方式包括购买岗位和项目。

(一)购买岗位。根据岗位承担的任务,确定岗位数量,参照所在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实行区域统筹,向符合条件的供给方购买。

(二)购买项目。根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标准等进行综合预算,实行项目打包,向符合条件的供给方购买。

第七条购买服务范围,原则上依据《安庆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第八条购买服务工作流程。

(一)申报。与各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开展,由购买方按照购买服务目录,随着部门预算申报年度购买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复。内容包括:项目(岗位)申报表、计划方案、可行性报告。上年度项目(岗位)需同步提交综合评估报告。

(二)公示。预算批复后,由购买方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指定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三)招标。凡符合公平竞争市场条件的项目(岗位),均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给方。对市场条件不充分的项目(岗位),采用政府采购法允许的其它方式确定供给方。严禁转包行为。

(四)实施。购买方负责与中标供给方签订服务合同,并将中标信息向社会公示后,由供给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

(五)验收支付。项目(岗位)完成,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综合评估验收报告,经购买方确认后,报财政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需要购买服务的,由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由购买方组织实施。

第九条购买服务资金从购买方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

第十条纳入购买服务项目(岗位),均需开展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应包含数量评估、效果评估、管理评估等基本评估要素,并建立覆盖全过程的指标评价体系。评估工作由购买方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

第十一条评估结果与后续购买服务挂钩,考评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考评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承接购买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购买方负责项目(岗位)前期论证,测算服务需求,制定实施计划,确保基础信息数据在综合信息中心完整录入,承担实施中的管理、协调、指导,做好项目(岗位)检查、监督、测评,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全过程评估,参与指标评价体系建立。

第十三条供给方负责项目(岗位)实施,接受购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按规定开展自我评测,提供服务数据信息,完善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购买服务预算,受理审核项目(岗位)申请,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建立资金管理查询系统。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牵头,市编办、市法制办、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共同负责《安庆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指导目录》调整与修订。

第十六条各级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购买服务开展监察、审计,参与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各级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提供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项目(岗位)的协调、管理、实施,制订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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