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滁政〔2011〕11号
颁布日期:2011-0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

滁政〔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的目标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疾病防治的任务依然繁重,一些地方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有待加强。为进一步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皖政〔2010〕2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爱国卫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

2006年,省政府制定并出台了《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2010年又配套出台了《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这是我省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依法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充分发挥各级爱卫会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办事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好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要依照《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各级爱卫会办事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全面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任务,提高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水平。

二、扎实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一)大力开展卫生创建工作

围绕省级卫生城市创建,市本级要重点抓好市容环境卫生、背街小巷、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五小”行业等薄弱环节,切实把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关系城市卫生的一些基础设施改造好、建设好,并努力建立城乡卫生环境长效管理机制。各地要认真开展创建省级卫生县城、镇、村工作,以改善村容村貌为切入点,大力开展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清除垃圾等卫生死角,消除蚊蝇孳生场所,规范集贸市场,清理占道经营,努力创造良好卫生环境,争取到2012年,全市创建成省级卫生城市1个(滁州市)、省级卫生县城2—3个,县级市要积极创建卫生城市;以县(市)为单位,40%的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50%的省新农村建设示范镇达到省级卫生镇、村标准。

(二)进一步抓好改水改厕工作

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改水改厕规划,积极争取项目支持并抓好落实,逐步实现村庄集中供水和供水到户。要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确保用水安全。要大力普及无害化卫生厕所,争取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70%以上,城镇公共场所、集贸市场、乡镇所在地、农村卫生院及中小学、旅游景区(点)、公路沿线加油站等场所无害化卫生公厕达到100%。

(三)加强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依法加强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依托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机构,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在开展经常性灭杀活动的同时,集中人力物力开展集中灭杀,努力把“四害”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四)着力加强全民健康教育,不断增强群众卫生意识

实施防病关口前移,不断加强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卫生和防病治病知识,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培养良好的卫生行为和习惯。要做好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各学校要普及心理健康、控制吸烟、环境保护、远离毒品、生理卫生和意外伤害等知识,帮助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各级医院要把加强医务人员的健康教育作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加强流动人群健康教育,汽车站、火车站、餐饮场所、旅游景区等要有针对性地落实好健康教育措施,加强卫生防病宣传。要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特别是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三、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

爱国卫生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取得扎实成效。各地要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努力增加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投入,不断拓宽爱国卫生筹资渠道。要建立健全爱卫会办事机构,切实解决爱国卫生机构网络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等问题。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等要有专、兼职领导负责爱国卫生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系、工作述职、会议制度、定期报告通报、工作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部门工作计划。要加强考核评估与奖惩,建立爱国卫生考核评价体系,定期督促检查,每年对本地区和有关部门措施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措施不力、工作消极应付的地方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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