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0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2010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2010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0〕2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造纸、化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地方政府,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应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环保部门对其运营单位高限处罚。对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监察和相关部门要依法追究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工业企业,要依法高限处罚,并限期整治,对造成污水处理厂停运事故且后果严重的,监察和相关部门要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督促加快市、县开发区和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率。重点加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和煤矸石、煤泥热电厂脱硫石灰石添加量的监管和考核。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炉内脱硫石灰石添加量故意瞒报、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巩固COD和SO2减排成效。

2.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三)严厉打击造纸、化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1.对前几年取缔关闭的小造纸小化工企业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生产设备拆除不彻底存在重新开工可能的,必须按照吊销执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移走原料的标准,彻底拆除;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重新开工生产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对现有造纸、化工企业执行环评及批复、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整治。对未经环保审批违法开工建设、批建不符、批大建小、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违法违规投入生产、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进行生产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3.对现有造纸生产企业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具备稳定达标能力的要依法限期治理;对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地方政府要予以关闭;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设备,要立即拆除。濉溪县政府要迅速排查,针对辖区内造纸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排查整治方案,全面开展集中整治。

4.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各化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情况、有无危废排放及其处理处置情况、应急预案及其落实情况和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和运行情况。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各县、区政府要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工作内容,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限期治理、项目限批、后督查、环境信息公开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的基础上,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督促整治;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市容部门要强化城镇垃圾处理运营监管;水务部门要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对饮用水源地严格保护;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市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对园区内入驻企业的检查和管理,督促帮助企业开展环保达标集中整治;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公众监督,建立长效机制

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已检查过的重点行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明查和暗访、直查和互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各县、区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工作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各县、区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工作。各县区每周要编发一期专项行动工作简报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及时报道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对不报,迟报和瞒报的,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和报送工作,通过环保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上中旬)

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0年6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中旬至9月底)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造纸化工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和造纸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22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和化工企业查处和整治情况分别于2010年7月底和8月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6月至11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本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市环保局要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区减排工作和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9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组成检查组,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对县、区环保专项行动三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四)总结阶段(12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并于12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淮北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淮北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方宗泽(市政府)

副组长:沈乐如(市政府)

范向东(市环保局)

黄景煜(市监察局)

成员:王安岩(市发改委)

王全军(市经信委)

胡孝武(市建委)

马庆贺(市司法局)

李庆海(市水务局)

周文波(市环保局)

郭振明(市安监局)

王德海(市市容局)

肖连云(市工商局)

张建权(淮北供电公司)

胡奎(市经济开发区)

夏学勇(濉溪县政府)

李健(相山区政府)

许炜(杜集区政府)

董海波(烈山区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周文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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