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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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
芜政〔2014〕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2014〕29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政府职权清理,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梳理确定行政权力;坚持简政放权原则,能减则减、能转则转、该放则放、当并则并,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政府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坚持便民高效原则,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提高办事效能,提供优质服务;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违规或者不当行使权力,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实行权力清单、运行过程和结果的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清理范围
(一)清理对象。
1.市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
2.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3.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党群工作部门、单位;
4.驻芜相关单位。
驻芜单位参照我市工作要求,自行清理行政权力事项,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进行公开,并纳入我市行政权力清单管理。
(二)清理事项。
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等。
部门内部管理职权(包括部门自身管理、政府部门之间和层级之间的管理)清理、企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行政执法裁量权规范试点工作同步开展。
三、主要任务
2014年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有条件的县、区同步推行;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清理行政权力事项。
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照行政审批等10类事项,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逐条逐项分类登记,以清单方式列举(此次清理规范的行政权力事项以2014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清理期间,应根据国家、省权力事项调整做出相应调整变更)。涉密事项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单位对所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调整规范的初步意见(保留、取消、下放、转移、冻结、整合等);对部门交叉和管理分散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说明涉及部门、交叉分散情况及原因,提出归并整合意见;对需要报省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调整建议。
(二)审核确认权力事项。
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和便民高效的要求,对现有权力认真审核,提出保留、取消、下放、转移、冻结、整合等调整规范意见。
1.职权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职权,予以取消。部门自行发布的文件,不得作为职权设定和行使的依据。重点取消和简化前置性审批事项,清理减少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事项,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职权下放。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要积极创造条件下放。对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以及备案、年检等行政权力,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有效履行和监管的原则,尽量下放县(区)政府就近就便管理。
3.职权转移。凡在法律范围内市场机制可以有效调节、社会组织可以自律解决、公民法人可以自主决定的事项,政府不再管理。对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转移条件暂不成熟的,可设定过渡期,逐步转移。
4.职权冻结。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以及日常管理中很少行使、责任不明的行政权力,应当予以冻结。确需行使的,须按照“一事一报”的方式报市政府审批。
5.职权整合。确需保留的职权,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
(三)优化权力运行流程。
对清理后保留的权力事项,依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优化运行程序,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分外部流程图和内部流程图)。有法定程序的,按照法定要求细化流程;没有法定程序的,按照便民原则设置流程。同类行政权力且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绘制通用流程图;有关键性差异的,单独绘制流程图。并联审批的,要压缩审批环节和时限,绘制并联审批流程图。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由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协助办理,减少行政相对人的负担。
(四)依法公开权力清单。
经过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清单、权力运行流程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予以公开。公开行政权力清单总表、分表和运行流程图,明确行政权力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以及廉政风险点、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等,明确行政权力运行的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涉及部门、承办机构和岗位、办理期限、服务方式、相对人权利、监督投诉途径等。
(五)建立权力清单运行平台。
按照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建设规划,充分整合我市电子政务网络资源,建设行政权力“一库四平台”,即行政权力项目库,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平台、政务公开服务平台、法制监督平台、电子监察平台。各相关单位与平台建立接口,实现资源共享,打造集权力运行、民意征集、效能监察为一体的行政权力信息平台。
(六)实行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行政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图公布后,要将行政权力纳入网上运行,大力推进网上办事,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办理过程和收费标准依据,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
(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根据法定依据和机构职能调整等变化,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建立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快实现政府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监管机制,查找廉政风险点,实行风险等级管理,强化权力制约监督。明确行使权力责任,探索建立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体系,规范职责权限,落实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建立行政权力行使绩效评估制度,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绩效。
四、实施步骤
(一)自行清理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单位全面梳理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履职分析,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于7月31日前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自查报告(包括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情况、履职情况及存在问题、意见建议和有关表格等,表格及相关上报材料示例等另行下发)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市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权清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没有权力事项的单位实行零报告。
市权清办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同步向社会征求对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集中审核阶段(8月1日至10月31日)。
第一步:“一审一回”(8月1日-8月31日)。市权清办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分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反馈各单位。各单位提出调整补充的答复意见及相关说明,绘制相关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一并报市权清办。
第二步:“二审二回”(9月1日-9月30日)。市权清办根据各部门提出的调整补充意见、权力运行流程图,再次组织审核,并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政相对人、有关专家等各层面的意见,对重点单位进行集中审辩,综合相关情况后再次反馈各单位。各单位再次修改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制定加强相关行政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一并报市权清办。
第三步:“三审三回”(10月1日至10月31日)。市权清办将各单位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流程图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同时,各单位与省主管部门对接,开展行政权力事项的比对工作。市权清办根据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再次组织审核、反馈。拟订市级行政权力清单。
(三)公布运行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图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按照新的行政权力清单和流程图行使行政权力,并逐步纳入行政权力“一库四平台”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基础工程,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市政府成立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清理涉及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分管负责同志,成立工作小组,确保有足够的力量从事相关工作(6月30日前将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报市权清办。电话:3842835;传真:3991582;电子邮箱:wuhu12310@163.com)。对工作不力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二)依法清理规范。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严格对照实施依据,认真开展清理规范,确保行政权力事项全面、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或放弃、隐瞒所行使的行政权力。工作过程中,各单位要主动加强与省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搞好衔接;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坚持开门清理规范,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强化宣传督查。要广泛宣传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营造氛围,形成共识。对工作中形成的经验要及时总结提炼,促进工作成果的有效转化。要适时开展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按时完成,取得实效。
附件: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名单
2014年6月30日
附件
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名单
一、市政府序列单位
市政府办、市发改委(金融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经信委、市民委(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委(新闻出版版权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安监局、市外侨办、市机关事务局、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市容局(行政执法局)、市人防办、市粮食局。
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办。
市供销社、市信息办、市旅游局、市地方志办、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招商局(经济协作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贸促会、市港航局(地方海事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重点局、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市政府新闻办。
二、其他单位
市编办、市信访局、市档案局、市台办、市国家保密局、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气象局、芜湖海关、芜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芜湖银监分局、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海事局、市国家安全局、市烟草专卖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盐务局、省无管办芜湖管理处、省长江河道管理局、芜湖水文水资源局、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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